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二区14—15号出租屋“8·29”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二区14-15号出租屋“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布。 2017年4月10日
2016年8月29日2时15分许,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二区14—15号出租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4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同志,副省长袁宝成同志,时任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马兴瑞同志、市长许勤同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虎同志、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李小甘同志、副市长吴以环、刘庆生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抢救受伤群众,查清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发布正确信息。马兴瑞、许勤、张虎、刘庆生等领导还先后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到医院看望伤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安委办、市场监管委、法制办、公安消防监管局、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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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出租屋“8·29”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土地转让情况。
事发建筑为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二区14、15号出租屋(以下简称涉事出租屋),涉事出租屋地块原为宗地号A311—0682和A311—0439的两块村民私人住宅用地。宗地号A311—0682地块原附着1栋1层房屋属马安山村原村民潘彩芳所有,房产证宗地面积234.38平方米;宗地号A311—0439原附着1栋2层房屋属马安山村原村民陈汉基所有,房产证宗地面积119.99平方米。
2011年5月,潘彩芳、陈汉基通过中间人潘灿权,将两地块及附属房屋以2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振西,中间人潘灿权收取人民币10万元酬劳。土地转让签署了两份协议,其中,转让宗地号A311—0682地块及原附着房屋的协议,甲方为陈汉明(潘彩芳的丈夫、陈汉基的哥哥)、潘彩芳,乙方为曾秀贞(梁振西的妻子)、梁家华(梁振西的次子);转让宗地号A311—0439地块及原附着房屋的协议,甲方为陈汉基及妻子潘玉荷,乙方为梁振西、梁家城(梁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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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的长子)。
(二)事发建筑建设情况。
2011年6月,梁振西在未办理任何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动工拆除原有建筑进行新建。该建筑于2012年10月份封顶,2013年6月建成开始出租入住。
(三)事发建筑及设施设备情况。
1.建筑情况。涉事出租屋现状基底面积为433.53平方米,共12层(含1层夹层),总建筑面积5811.43平方米,整个建筑共设有280间出租房,登记备案住户548人,事发当晚实际住户272户,共475人。起火楼层在该建筑一楼,共设有8个房间,一楼夹层另有8个房间,5名死者均在一楼夹层的东北角房间内。
2.电动摩托车停放情况。事发建筑一层外厅共停放39台电动摩托车,一层外厅为建筑楼梯直通室外的空间;一层内厅停放74台电动摩托车和3台三轮电动摩托车;夹层停放91台自行车,1台三轮车,1台电动摩托车;出租屋房间内停放4台电动摩托车。 3.消防设计情况。涉事出租屋为高层住宅,其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缺陷:1.建筑仅设置一部安全疏散楼梯,无法满足疏散要求;2.建筑未按照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3.室内消火栓仅连接建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供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4.一楼夹层、疏散楼梯与电动自行车停放点未作有效防火分隔;5.建筑每层装有两个室内消火栓,消防管网为PVC管;每层装有5个应急灯、10个灭火器。经查,灭火器从未进行过维护和更换,火灾发生时,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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