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反措应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新发布。在每年突发重大设备故障需尽快制定并落实新的反措要求时,国网运检部应及时组织修订发布相关反措,各级单位应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专项排查。
第八十六条 详细要求见《国家电网公司三十项变电反事故措施》。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变电运维检修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各级运检部是变电运检工作检查与考核归口部门。
第八十八条 检查与考核范围
(一)国网运检部负责对省公司、国网运行公司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二)省公司运检部对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三)省检运检部对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变电检修中心和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地市公司运检部对变电运维室、变电检修室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县公司运检部对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九条 检查与考核周期
以年为单位进行考核,按季度公布考核指标。 第九十条 检查与考核内容
(一)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年度变电设备故障率; (二)变电运检五项管理规定和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发现并处理的变电设备隐患和缺陷情况; (四)精益化管理评价的组织情况,发现问题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变电站反措排查、落实及整改情况; (六)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第九十一条 奖惩
(一)国网运检部对各省公司变电运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运检绩效和同业对标。
(二)各单位应建立变电运检工作奖惩机制,对在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反措落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发现严重及以上设备缺陷或重大验收问题、避免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提供跨区域支援的,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的,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因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反措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故障等不良后果的应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省公司应将奖惩相关规定制度报国网运检部备案;各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省评价中心应将奖惩相关规定制度,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