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状态评价目的是准确评价设备健康状况,科学制定设备检修策略,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年度状态评价每年开展1次。当年计划开展精益化评价的变电站,年度状态评价和精益化评价结合进行。
(三)年度状态评价执行班组、运维单位、评价中心三级评价机制。班组评价实行专业化评价,状态评价班应对110、220kV设备现场巡视后开展评价,省评价中心应对500(330)kV及以上设备现场巡视检查后开展评价。
(四)评价结果为异常和严重状态的变压器、断路器、GIS等主设备状态评价报告报送上级状态评价中心复核。
第六十条 动态评价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动态评价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设备状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设备检修策略,迅速有效处理设备状态异常。
(二)动态评价包括新设备首次评价、缺陷评价、不良工况后评价、检修后评价和带电检测异常评价。
(三)新设备首次评价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并在3个月内完成;变电设备缺陷评价应按缺陷紧急程度开展动态评价;检修后评价应在工作结束后2周内完成;不良工况后、带电检测异常评价应在1周内完成。
(四)变电设备重要状态量发生变化时,省检修公司和地市公司运检部应立即组织对所辖设备开展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设备的检修策略应根据精益化评价、年度状态评价和动态评价的结果,考虑设备运行风险,参考制造厂家要求后制定。
第六十二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评价管理规定及评价细则。
第五节 检修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变电检修包括例行检修、大修、技改、抢修、消缺等工作,按停电范围、风险等级、管控难度等情况分为大型检修、中型检修、小型检修三类。
第六十四条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检修作业定义为大型检修:
(一) 110kV(66kV)及以上同一电压等级设备全停检修; (二) 一类变电站年度集中检修;
(三) 单日作业人员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检修; (四) 其它本单位认为重要的检修。
第六十五条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检修作业定义为中型检修:
(一)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多间隔设备同时停电检修; (二) 110kV(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变及三侧设备同时停电检修;
(三)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停电检修; (四) 单日作业人员50至100人的检修;
(五) 其它本单位认为较重要的检修。
第六十六条 不属于大型检修、中型检修的现场作业定义为小型检修。如35kV主变检修、单一进出线间隔检修、单一设备临停消缺等。
第六十七条 变电检修应实施计划管理,具体包含年检修计划、月检修计划和周工作计划。
第六十八条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应依据年度检修计划,组织编制检修计划管控表,从大修技改项目立项、年度停电计划下达、物资采购及业务外包、前期准备、检修实施、检修总结等六个环节全过程管控计划任务。
第六十九条 检修计划批准后,检修单位应做好工作准备,组织开展设备信息收集和现场勘察,落实人员、机具和物资,完成检修方案、检修作业文本编审及审批等工作。
第七十条 大型检修项目应成立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中型检修项目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检修现场应按要求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检修作业管控、安全质量稽查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应设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七十一条 现场检修、抢修、消缺等工作应全面执行标准化作业,使用标准作业卡。标准作业卡应任务单一、步骤清晰、语句简练,其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七十二条 检修验收分为班组自验收、指挥部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应按检修类别开展检修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或项目应重新组织检修,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工作完成后编制验收报告或记录在检修标准作业卡。
第七十三条 专业巡视应突出专业性和季节性工作特点,巡视周期不得超过公司规定,并应根据设备状况动态增加巡视频次。
第七十四条 故障抢修管理遵循“分级组织,分层管理”的原则,各级检修单位应制定完善抢修预案和流程,建立健全抢修组织体系,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
第七十五条 各级运检单位是检修业务外包工作的管理主体,应按照合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检修质量责任。检修业务外包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强化现场作业管控;核心检修业务不得外包。
第七十六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检修管理规定及检修细则。
第六节 反事故措施管理
第七十七条 反事故措施(以下简称“反措”)管理是根据重大事故、典型故障、重大隐患、家族缺陷、普遍性异常等进行总结提炼,对规划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制造、基建安装、验收投运、运维检修等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
第七十八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深入分析设备运行状况及经验教训,提出反事故措施并逐级上报,由国网运检部统一组织编制并审定发布。
第七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排查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变电精益化管理评价工作一并开展。
第八十条 对排查中发现无需列大修技改项目即可整改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需列大修技改项目整改的问题,应由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于6月底前提报项目需求,评审批复后列入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安排整改。
第八十一条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应根据反措项目编制下一年度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整改计划,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应于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全省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整改计划,需停电实施的项目应将停电计划报送调控部门安全校核、审批后,于12月20日前完成发布,列入下一年度设备检修停电计划。
第八十二条 地市公司应根据反措项目编制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整改计划,需停电实施的项目应将停电计划报送调控部门安全校核、审批后,于12月20日前完成发布,并于12月31日前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反措执行情况上报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应于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反措执行情况上报国网运检部。
第八十四条 国网运检部应根据反措执行情况报告和各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及建议,结合电网发展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反措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评估分析,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编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