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和隐患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要求:多层厂房建筑物应是框架结构。厂房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乙类厂房建筑物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丙类厂房建筑物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4米。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会议室。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要求:相互接触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的粉尘(如铝粉尘、铁粉尘)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可燃性粉尘(如铝粉、煤粉、木粉)与可燃气体(如油漆、燃气),或烟尘等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要求: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的进风管)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泄爆装置的泄爆口不得设置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要求: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在系统的负压端。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钱应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要求: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应根据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除尘方式。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交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
层器。应按照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制金属材料的除尘风管,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吕质金属材料。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要求:应按规范在干式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与除尘设备同步运行,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要求:应按照GB12476.1、GB12476.2的规定采用符合20区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电器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要求:应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应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 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要求: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应与灭火系统保护联锁。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要求: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设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清扫的部位、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生产加工设备积聚灰尘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器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得到有效清理。
五、职业病防治
11.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组织粉尘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