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5]1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0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2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省上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1 / 5
政策,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不得拖欠和挤占基本医疗保险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驻西安市以外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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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省级医疗保险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查,并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稽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征缴、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规定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转诊转院、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内部审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