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改革开放以后在发展农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现在是一个实现了以轻工
业为主,兼营农业、旅游业、重工业等各项产业的综合性经营的联合体。这里的分配方式是兼有资本主
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各种性质的集合体。所谓资本主义方式是以分配所得入股,以投资人身份获得
分红;所谓社会主义方式是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所谓共产主义方式是按人按月发放的最低生活保证金。
在文化背景上所采用的是以倡导24 孝为代表,注重儒教文化在经营以及管理中的作用和方法。
(三)\农地承包制\的局限性
实际上,\农地承包制\只解决了集体所有下的经营形式问题,而并没有解决财产权本身的定位问题。
从上述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出,一是因为\农地承包制\的权利机制这一关键的、最基础的问题没有得到解
决,所以才有种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出现;二是这种可以得到肯定的行之有效的\农地承包制\从其最初开
始实行就一直在面临着来自习惯法等各方面的挑战。
退一步说,即便是在法律上彻底地完善了农地承包制度,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在经营方面的问
题,因此,仅靠农地承包制度,当然更不可能解决集体所有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就像世界上没有包治
百病的良药一样,也不可能有通行于所有社会的法律制度,因此,人民公社制度也好,农地承包制度也
好都不可能是解决中国农村土地财产权乃至农业生产问题的唯一有效制度。这一点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
已经得到了证明。
三、现行制度的法律构成和立法
(四)现行集体所有权形成过程中的法律构成
从50年代初开始的合作化运动所经历的过程是从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人民公社。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各个时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所采取的合作化形态,基本上可以看
到在集体所有形成的各阶段,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构成不尽相同。 首先,在互助组的阶段,按份共有这一构成是比较明确的。
其次,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1]规定,初级社主要内容是:①将个人所有的土地及生产资
料入社,供合作社共同使用(1条、17条);②退出自由,退出时可将入社时所持份额从集体所有中分割
(15条);③入社的土地及生产资料[12]属于有偿使用(18~31条)。从这一章程中规定的内容看也可以
认为是按份共有,但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大这一地理条件,这项规定不可能在全国各地都得
到严格执行。因此,认为这一阶段是由按份共有向合有的过渡恐怕更为合适。 第三,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3]》规定,高级合作社的主要内容是,①供共同使用的个
人所有的土地及生产资料必须变为集体所有(13条)。②退出自由。退出时可将入社时入股的份额如数地
从集体所有中撤回(11条)。③供共同使用的个人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14条)。从退出自由以及
可以对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合作社财产)请求分割这两点看来,似乎应该说这种形态仍然是按份共有,
而不是其它共有形式。但是,如果从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形成上之间只有几个月的时间这一角度看,
可以说,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因此,可以认为,在高级合作社的实际运作上与合有的构成大
体上是一致的。
第四,在人民公社运动处于高潮期间曾经也有将农村的土地国有化的倾向,但其后在调整期通过的《农
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通称为六十条)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最终确定为集体所有。此后,在人
民公社中,财产集体所有的实际状况是:①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权分属于各级组
织,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②各成员所持份额在高度合作化的背景下完全消失,
成员退社虽然是自由的,但对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完全被否定;③六十年代以后,人民公社的
入社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其权利的取得不再同出资有关,而且所取得的权利主要是一种身份权,作为\
财产权\的权利只是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利用权。因此从这个角度就可以说,这种权利的性质就是传统大陆
民法共有制度中的\总有\结构,即基于身份对财产只限于有限利用的权利。[14]
(五)现有的立法论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立法论
①用益物权说:农地承包经营权为民法通则(80条2款)及土地管理法(12条)设立的物权,是以土
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成立的用益物权[15]。
②债权说:作为现行制度的实际状况,承包经营权的成立由承包经营者与集体组织之间的租赁合同所
构成的债权关系[16]。
③相当于永佃权说:仅就现行制度的农地承包期限(三十年)看,现行的承包经营权相当于永佃权[17]。
④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并列关系说: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处于并列关系,但只承认农地
承包经营权的再包,不承认作为商品的转让,因此不能认为它在不动产市场上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同一
效力[18]。
⑤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下位的存在说: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只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使
用权的机能的一部分,是以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成立的他物权[19]。
2、农村土地财产权的立法论
①准永佃权的构成:以集体所有为前提,作为农地使用权和宅地使用权的两种使用权设立。不论永佃
权等的用语是否得当,为克服由债权的构成形成的现行制度的不稳定这一弊病,农地使用权必须将其使
用期间定为三十年乃至五十年。这作为物权化也是可以理解的[20]。
②债权结构:看一下统计数字便可得知,租赁结构这一现行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力,因此今后
也希望是债权构造[21]。
③\田面\和\田底\的两重构造:基于中国(宋代以来)的传统性的田面和田底的所有形态,将田底归国
家所有,田面归集体所有的构想[22]。
④此外,有相当多的法学者及经济学者从土地财产权流通的角度探讨物权与债权构成之间的利弊问题。
如,经济学者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展开的分析,即没有土地权利的流通,自然资源就难以达到最佳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