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标发[1985]03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1.31 【实施日期】1985.01.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局文件
(国标发〔1985〕035号)
关于发布<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标准(标准计量)局:
为处理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检验时有章可循,制订了<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局 1 / 2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关于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执行仲裁检验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维护产需双方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由各级标准局负责。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并需要对其质量进行仲裁检验时,可向当地标准局提出申请,填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委托)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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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标发[1985]03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1日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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