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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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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2716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

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设、延续)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相对人补正行政相对人补全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 需补充、修改的 材料不全 政务大厅窗口作出 受理审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接件审查 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补齐全部资料 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政务大厅向行政相对人发送受理通知 主办司局组织专家审核 召开专家评议会会审 上报部领导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公示 审核结果公告 证书制定 (10个工作日) 送政务大厅 政务大厅发放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人取得审批结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变

更)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补正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相对人补全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 需补充、修改的 材料不全 政务大厅窗口作出 受理审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接件审查 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补齐全部资料 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政务大厅向行政相对人发送受理通知 主办司局审核 审核不通过,由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

证书制定 政务大厅发放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遗

失补证)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相对人补正行政相对人补全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 需补充、修改的 材料不全 政务大厅窗口作出 受理审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接件审查 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补齐全部资料 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政务大厅向行政相对人发送受理通知 主办司局审核 审核不通过,由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

证书制定 政务大厅发放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注

销)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相对人补正行政相对人补全 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 需补充、修改的 材料不全

政务大厅窗口作出 受理审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接件审查 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补齐全部资料 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相关规定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政务大厅向行政相对人发送受理通知 主办司局审核 审核不通过,由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

政务大厅回收证书 证书注销 常见问题解答

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服务指南部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变更。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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