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2 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
3 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 5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3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4 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5 变更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6
原资质证书副本
3.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2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技术负责人简历
4 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5
原资质证书副本
4.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电子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电子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电子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
2 3 4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 原资质证书副本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三)遗失补证
序号 1 2 3
资料名称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的声明 未遗失的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电子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四)注销
序号 1 2 3
资料名称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文件 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电子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资质证书回收原件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个别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到部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设、延续
新设、延续地质灾害资质审批采取集中受理审查方式。包括接收申请、人员核查、组建审查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公示与公告、办理批复、纸介质文件档案管理等。
(二)变更、补证、注销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批结果资质证书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