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次月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情况表及对账单。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专用账户的,应当告知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不得核准使用预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用款未按核准要求使用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全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五)其他未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第十五条 商品房监管项目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二日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金账户撤销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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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联网,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使用的信用档案,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入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买受人有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查阅预售资金信息的权利。
《商品预售许可证》应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预售许可证,待项目主体完工后再准予销售。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提供给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建议将其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虚假监管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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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港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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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 房产管理局)
乙方: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 ( 银行机构)
丁方: (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项目概况
监管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土地证证号: ; 宗地土地面积: m2;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套数: ,
本次申请预售面积: m2,套数: 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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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总售房款约为: 万元,工程预算总投资: 万元,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丙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丁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资金监管范围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乙方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协议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仅限于支付监管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同时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办理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
四、监管资金账户开立
乙方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向丙方申请开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丙方负责为乙方开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 ;监管账号: 。
丙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预售资金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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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