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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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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 贵港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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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他有关工作 。

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贵港市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将预售资金按规定划入监管账户内。

第五条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同一宗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监管项目须在同一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预售项目工程类别核定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等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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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总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预售项目工程类别,并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它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合理核定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并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

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既要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又能满足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预售资金监管的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因工程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需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监管银行备案,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实施监管额度的调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监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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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银行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监管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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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十二条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监管账户归集余额已高于监管额度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按规定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向监管单位及监管银行提交资金用于监管项目使用的下列证明材料。

(一)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可按合同工程进度付款的证明材料和收款方账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及收款方账户。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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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贵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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