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雨水量
3.2.1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s=qΨ F
(3.2.1)
L/s );
式中: Qs-雨水设计流量(
q-设计暴雨强度 [L/(s · hm2 )] ; Ψ -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 hm2)。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 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3.2.2-1 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
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规定取值。
表 3.2.2-1
地面种类
3.2.2-2 的
径 流 系 数
Ψ
0.85 ~ 0.95 0.55~ 0.65
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大块石铺砌路面或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
级配碎石路面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
非铺砌土路面 公园或绿地
表 3.2.2-2
区域情况
城市建筑密集区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 城市建筑稀疏区
0.40 ~ 0.50 0.35 ~ 0.40 0.25 ~ 0.35 0.10 ~ 0.20
综合径流系数
Ψ
0.60~ 0.85 0.45~ 0.6 0.20~ 0.45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 =
167 A1 (1 + C lg P)
(t + b) n
(3.2.3)
2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 [L/(s · hm )] ;
P-设计重现期( a);
A1、 C、 n、 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
范附录 A 的有关规定编制。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
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
般采用 0.5~ 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
区,一般采用 3~ 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
情增减。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 =t 1 + mt2
(3.2.5)
式中: t-降雨历时( min );
t1-地面集水时间( min ),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
而定,一般采用
5~ 15 min ;
m=2,明渠折减系数
m=1.2,在陡坡
m-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
地区,暗管折减系数
m=1.2 ~ 2;
min )。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
雨水调蓄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