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10]123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08.31 【实施日期】2010.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1239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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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2 / 4
1、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
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2、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根据各县(市)商务主管机构设置、县(市)进出口总量和开拓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授予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开拓资金管理职责。县(市)单独设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原则上授予其开拓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如不能较好地使用管理资金,促进成效不显著,不再单独设立商务部门的,将取消该市、县管理开拓资金的相应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3 / 4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省或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已享受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项目资金。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开拓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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