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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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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

审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沪财采[201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的通知

(沪财采[2015]28号)

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将对资格有效期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续聘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1 / 7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

聘申请,经体检证明和本人承诺身体健康,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的紧缺专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三)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和申报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产品和服务性能以及市场情况。

(四)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客观、公正,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资格复审要求

市财政局将对参加本次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详见附件)统一群发复审通知短信。没有收到复审通知短信且不在名单范围内的评审专家,无需参加或致电询问本次资格复审。

(一)属于本次资格复审范围的评审专家如不愿意续聘的,应在2015年8月15日前发邮件至zfcgc@csj.sh.cn邮箱或者书面告知市财政局。

(二)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且有意续聘的评审专家,应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超龄专家健康承诺书》和体检证明寄或送至市财政局。

其中,《超龄专家健康承诺书》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首页上方“在线服务”中点击“评审专家”,再点击“专家资格复审”项后的“查看内容”后下载。

(三)凡是愿意续聘的评审专家须做好以下工作:(1)如果个人工作单位、兼职和有利害关系单位,配偶和直系亲属任职和兼职单位发生变化的,必须修改个人信息;(2)如果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除修改个人信息外,还应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书复印件;(3)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首页上方“在线服务”中点击“评审专家”,再点击“资格申报”项后的“查看内容”,查看《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 2 / 7

逐条核实个人信息的填报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疏漏之处,也应及时修改个人信息。

修改个人信息应凭本人注册号和密码进入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左上方的“专家登录”页面进行修改;如个人密码遗失,可按照页面提示操作重新获取密码。如无法修改或提交个人信息的,可致电54679568*16206咨询。

由于未及时修改、更新上述信息,导致影响整体评审工作进行的,除不予支付评审费外,还将进行诚信记录,在下一续聘期不再续聘。

(四)凡是愿意续聘的评审专家应结合评审工作实际,做好政府采购评审实例分析工作。具体要求及格式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首页上方“在线服务”中点击“评审专家”,再点击“专家资格复审”项后的“查看内容”下载《政府采购评审实例分析报告》格式,并将该报告在2015年8月15日前发邮件至zfcgc@csj.sh.cn。

(五)凡是需要提供上述健康承诺书、体检证明和相关证书复印件的,请寄或送至: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5室(邮码:200030),资格复审组(收)。

三、资格复审及培训时间安排

(一)市财政局将在2015年8月份完成对愿意续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复审,并将通过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专业水平不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或者存在较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连续3次未参加后续培训(包括通过请假方式从不参加培训)的评审专家将不予续聘。

(二)在本次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组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的专题培训,本次续聘的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培训(具体时间届时另行短信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参加本次资格复审评审专家名单 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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