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疫制度
1 、遵守《动物防疫法》 ,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 真做好禽流感、小鹅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 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染。
9、疫苗接种后,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疫程感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 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 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肉鹅不得出售、 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 、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 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 应付医嘱;用药动物各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肉鹅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肉鹅迁移出县外,应将肉鹅运到指定地点,向庐江县 动物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 并取得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肉鹅,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 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庐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并办理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 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肉鹅,在引进前须向庐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 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 1 )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 2 )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 3 )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 4 )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 5 )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 6 )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 1 )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 2 )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症状、病理变化、情况。
( 3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内脏 临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 内还应设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 、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 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吸引力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 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 、圈舍每天 1 至 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 便、剩余饲料等物品, 保持圈舍、 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 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 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 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 、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 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 、养殖场实行“干稀分享、雨污分流”排放,干烘实行发酵处理利 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