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
(一)、总则
1、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3)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3、《定级办法》仅适用于生产煤矿,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矿井。
4、《定级办法》在一级矿井标准中增加了人数的限制,即单班入井最大人数大矿不能超过(1000)人,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能超过(100)人。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6、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7、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9、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11、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围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3、安全风险辨识要及时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5、新水平设计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其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6、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露天煤矿爆破参数、边坡参数)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7、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8、启封火区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其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9、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10、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11、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12、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围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13、矿井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要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14、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5、(每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16、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事故隐患排查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容和排查(频次)。
2、事故隐患排查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4、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5、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6、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
7、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8、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和人员实施督办; 9、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围应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10、矿井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11、矿井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12、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13、矿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围、容和参加人员。
14、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15、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16、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7、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时,治理过程中现场应设置专人指挥,并设(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18、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四)、通风
1、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4、矿井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
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6、矿井应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
7、矿井应每(10)天至少进行1次井下全面测风。 8、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9、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 1 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10、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11、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
12、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
13、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 14、风筒吊挂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2)处;风筒不被摩擦、挤压。
15、通风设施墙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0.5)m,防突风门、风窗墙体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16、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 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
17、风门墙体抹面1 m2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18、通风设施(5)m 围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19、通风设施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20、通风设施密闭有水时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设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
21、矿井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m。
2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
23、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者挡风帘,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2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