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3.14 【实施日期】2008.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1 / 2
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
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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