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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08薪资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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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薪资管理制度

GT-ZD-008-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薪资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本体建设部为薪资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薪资标准及定级原则

第四条 薪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基本工资是以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及劳动强度等因素为基准,按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效益工资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绩效计付的薪酬。

第五条 薪资职级序列分集团职能部门序列,集团直属区域、分子公司序列,集团直属区域、分子公司管家序列,集团直属区域、分子公司财务序列,集团直属区域、分子公司工程序列。共五种序列4—10个职级,每一职级设置10档标准。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经理及以下岗位的薪资标准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前列(即当地前十位)水平及本单位经营利润情况,确定薪资起档标准,如薪资标准确定在一至四级的,报集团本体建设部备案;薪资标准在第五级起档的,应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公司实行新进员工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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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薪资标准原则上为各职级的基本工资。

第八条 公司各职级薪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员工薪资标准》进行套靠,当员工薪资可以同时套靠两种序列时,由本单位确定执行何种序列。

第九条 集团二级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级原则上较一级单位的职级低一级,同时,薪资也随之下调一级。

第十条 集团下属各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或副经理职级人员原则上必须由通过集团组织的项目经理资格认证的员工担任,并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

未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需要聘任为经理或副经理职级的人员(外部新引进人员),须报集团特别批准。

第十一条 鉴于品牌公司对薪资标准的需求,同时考虑分子公司所在地经济发展以及同行的薪资水平情况,集团本体建设部将根据需求进行各地的薪酬水平调查,以及时更新薪资标准,保障薪资体系的外部竞争优势。

第三章 薪资调整与审批

第十二条 当公司经营情况或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有较大变动时,薪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薪资调整方案由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并按照原薪资标准制定的审批流程与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员工薪资标准遵循易岗易薪的原则,随岗位或职务变动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业绩突出或薪资水平明显低于其能力和业绩的员工,经员工所在部门申报,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公司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同意后,可晋升薪资档级。

第十五条 上调职级的员工,应一次性调高至新职级的起点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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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若调薪前的薪资已达到或超过新职级的起点标准,则调至新职内就近靠高的一档标准;因岗位变动需下调职级的员工,视具体情况确定新的薪资标准;因特殊情况,一时难以在本职级确定薪资标准的,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按照公司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最新薪资标准。

第十六条 员工的薪资和职级调整,应填报《薪资调整审批表》,写明调整薪资的原因,并按照公司管理审批权限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集团职能部门人员薪资标准定级审批权限为: (一)集团职能部门总监、负责人由集团本体建设部征得其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集团总经理审批。

(二)集团职能部门高级经理助理级及以上职级人员由集团本体建设部征得其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审批。

(三)集团职能部门经理助理级及以下职级人员报集团本体建设部审核,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在杭区域人员薪资标准定级审批权限为: (一)区域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上职级人员由集团本体建设部征得其所在区域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集团总经理审批。

(二)区域高级经理、经理、副经理职级人员由区域负责人提出意见,报集团本体建设部,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审批。

(三)区域经理助理级及以下职级人员由区域负责人提出意见,报集团本体建设部审核,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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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域二级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提出意见,报集团本体建设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核,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五)区域秩序维护系统人员属集团秩序维护总部直管的,由集团秩序维护总部提出意见,报秩序维护总部分管领导审批;属区域直管的,由所在项目提出意见,报区域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专业公司薪资标准定级审批权限为: (一)分子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由其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报集团本体建设部、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集团总经理审批。

(二)分子公司、专业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主办会计由集团财务部提出意见,报集团本体建设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审批。

(三)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其他人员由其单位综合管理部提出意见,报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薪资核发

第二十条 员工的薪资根据当月考勤情况按月核发。 第二十一条 员工薪资所涉税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公司所发生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各类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等),报集团本体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公司应及时核算、发放离职员工薪资,但对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离职人员,公司可不予核发未结算的效益工资,并保留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要求进行适当加班,加班需填报《加班申请单》。本体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加班申请单给予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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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核发加班工资或调休,非法定节日加班的,原则上给予员工调休,法定节日加班的或特殊原因无法调休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薪资的发放日原则上为次月的15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形式为工资卡和现金。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员工工资、加班工资未按时发放等行为,要求责令其整改,并扣除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当月10%-50%的效益工资和书面警告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故意虚报考勤的行为,扣除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当月50%以上的效益工资和书面警告的处分,并降低一级职务或薪资;同时对分管领导予以口头警告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本体建设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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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08薪资管理制度 - 图文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薪资管理制度GT-ZD-008-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薪资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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