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牧区55周岁以上的退牧牧民采取政策补贴和个人筹资相结合的措施,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XX年,又制定出台了《阿拉善右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30岁以上的牧区人口全部纳入到农牧民养老保险范围。
XX年,额济纳旗制定出台了《额济纳旗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结合退牧还草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的实施,将20岁以上的农牧民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XX年,阿左旗出台了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将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退牧还草和公益林项目区牧民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逐步将其他(移民搬迁户、在职离职嘎查书记和主任、边境一线及东关村综合改造项目户)农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XX年,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出台实施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将全部农牧民纳入制度范围。
目前,全盟普遍开展了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开展转移搬迁、退牧还草生态治理起到了促进和稳定作用,也得到了搬迁农牧民的普遍接受和一致好评。截止XX年底,我盟三旗一区(开发区)被纳入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人数达到了21895人,占应参保农牧民45000人的48.7%。征缴养老保险费9594万元,支出养老保险金4465万元,累计结余养老保险费5265万元,按月领取养老
金的人数达6642人。目前,养老金待遇月人均支付标准在353元-800元之间(除少数70岁以上人员外)。 三、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盟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特别是建立农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制度不统一不够完善。由于各旗农牧民人数、分布、实施项目和财政负担能力的不同,实行各自不同的试点办法。各自为阵的格局不利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农牧民参保率的提高。
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很大程度上依托国家生态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而农牧民生活困难、个人负担能力有限,地方财力支持十分有限。不能和国家即将出台的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试点,得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缺乏政策和资金支撑。
三是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低,基金积累少。受到缴费水平的限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存在较大困难,多数农牧民享受的待遇相对于企业养老保险还很低。由于我盟农牧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物价水平高、成本开支大、生活和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因此较低的农牧民养老金水平无法维系正常生活开支。
四是开展农牧民养老保险业务缺少人力和业务经费。 四、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难得的机遇
在查摆问题的同时,也看到我盟在全面推行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和难得的机遇。
一是党和国家重视三农问题,提出了开展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的要求。党的xx大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任务,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为我盟完善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我盟农牧民人口相对少,农牧民养老保险易覆盖。据统计,XX年阿拉善盟实有人口22.05万人,农牧业人口为68939人,占总人口的31.3%,其中从事草原畜牧业人口30481人,从事农业人口24082人。
三是我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财力有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盟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保持25%-30%以上,地方财力保障能力越来越强。XX年,阿拉善盟实现生产总值181.79亿,财政收入达到25.3亿元,产业结构优化为:4:75:21,工业对财政贡献率达到68.04%。 四是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投入力度。这有利于阿盟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国家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公益林补偿等项目,农牧民群众能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收入,可使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资金方面的保障;阿盟已被列入国家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地区,也有利于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
五是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进入全国试点地区具有基础好、投入少、易覆盖等优势。我盟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初步建立了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下一步实现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六是广大农牧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认识已有很大的提高。通过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转变了以往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观念,增强了社会保障功能,解除了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对加快农牧民搬迁转移、促进生态恢复、增加农牧民收入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目前,我国各地试行的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它既具备覆盖城乡居民、特别是覆盖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功能,又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单位、甚至是个人在不同时期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推广性,符合中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从各地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投入方式、水平与成效看,在如何促进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在中央财政没有投入或投入少的情况下,各地在实践中已形成了缴费补贴、基金贴息、老人直补、待遇调整等四种财政投入方式。在投入时点上,已经形成了缴费环节的入口补贴、给付环节的出口补贴及缴费和给付环节同时补贴三种方式。
我盟要探索建立资金来源上以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项目补助)相结合;待遇发放上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选择上允许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解决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参保问题;可以解决财政(项目补助)投入、个人(集体补助)承担能力不同问题;可以解决实施项目期间多发养老金、项目结束后少发养老金等问题,从而形成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科学合理、公正普惠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我盟在财政投入方式上可以选择缴费和给付环节同时补贴的方式。即在缴费环节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积累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在给付环节由地方财政(项目补助)投入,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具体做法有:
(一)参保范围。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具有我盟农牧区户籍居民和暂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二)资金筹集。参保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农牧民年均纯收入水平的10-30%的比例自主选择缴纳。由个人负担(可从国家支付给个人的退牧还草或公益林保护项目补助金中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用于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用于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地方财政和集体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补助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