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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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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课提纲 刘文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算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二、什么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为。 三、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怎样控制,应与政府的能力和控制力相适应。也就是说你把信息公布后,你能否把局面控制得住,你是否有能力解决。 鉴于以上原因,《条例》把公开的内容,分层次进行了细化。 第一,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制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度。 (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制裁制度

条例35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1.政府信息要具有真实性; 2.政府信息要具有准确性; 3.政府信息要有及时性;

4.政府信息的公布要有一致性;

5.行政机关发布信息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6.为保证人民群众方便获得信息要作好: (1)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要求进行; (2)明确时限要求,即2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 (3)不断进行目录修编、内容更新; (4)在媒体上公布;

(5)设立查阅场所、查阅设备。 7.依申请而公布的事项:

(1)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作为审查根据;

(2)答复申请的时效,一般在15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

(3)一般情况申请不收费,但行政机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可依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制定标准的)收取; (4)对任何申请都必须答复;

(5)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必须告知申请人; (6)对申请的申请不得拒绝;

(7)对申请内容要分别处理,即要区分可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内容; (8)对信息错误的要求更改的应予更改。 (六)条例确立的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类:

一是行政机关(所有层次的政府及其政府的部门);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教育、供水、供电、供气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事业的企业单位,具有公共性、垄断性的事业、企业单位。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主管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3.指定的部门(如监察); (八)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类:可能影响国家内部安全关系的;

三类:公开后可能妨碍司法、行政活动的; 四类: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类: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的运转中的文件;

六类:公开后可能使特定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代信息已是重要资源,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条例》,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努力。

《行政许可法》讲课提纲

刘文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依法行政的新要求。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条)。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无论是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条)。

2.“三公原则”。即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五条)。 3.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4.权利保障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

6.依法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九条)。

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十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有利于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1.普通许可。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产品安全许可等。(第十二条第(一)项

2.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等。(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认定。如律师、会计、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4.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的活动。如对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及检疫等(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相对人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如企业注册登

执法培训课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课提纲刘文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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