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主动披露公司积极参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针等事项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要求接受本所的约见谈话;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培训或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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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以及本所组织的信息统计及调研等工作;
(九)是否积极参与本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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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考核,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间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具体加分标准请详见附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计分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本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考核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或者触及重大负面事项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具体减分标准请详见附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计分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项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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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不重复扣分;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四)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五)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二次以上;
(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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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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