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小水电
【年(卷),期】2013(000)001 【总页数】4 【
文
献
来
源
】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small-hydro-
power_thesis/0201216258612.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与管理,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发改农经 〔2009〕1937号)和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以下简称电气化县)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电气化县建设是一项促进农村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农民增收和生态建设的民生工程。
电气化县的建设与管理实行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电气化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气化项目,是指电气化县建设实施的电源和供配电工程。 电气化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能源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编制建设项目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和开展项目环评等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满足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国土、环境保护、林业、统计、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气化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列入国家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建设与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处理电气化县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电气化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电气化县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电气化项目的业主是项目法人,负责电气化项目的建设、安全和运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电气化县建设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电气化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电气化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的电气化水电站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 000千瓦以上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并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 000千瓦以下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由州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并抄送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初步设计报告由州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电气化项目应当按照现行项目审批 (核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电气化县建设资金由下列构成: (一)中央电气化建设资金; (二)省级电气化建设配套资金;
(三)州 (市)和县 (市、区)电气化建设配套资金; (四)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收益; (五)项目业主自筹资金; (六)项目贷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落实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州 (市)和县(市、区)应当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施方案,结合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增效扩容工程、电力扶贫等方面的工作任务,编制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电气化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经审核通过的电气化县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分解下达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