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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社会性质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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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社会性质之分?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名的“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其主要标志就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改革使我国原有的大量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通过这一“改制”使企业“名正言顺”地成为“投资者”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劳动者则“转变”了身份,而且还造成了大批工人下岗。也就是说,这样的“改制”重新让“资本”的拥有者成为企业的主人,而劳动者则与其它生产工具一样,重新成为了被“资本”所雇用的“出卖劳动力”以换取“工资”的“生产工具”。劳动者从此已不再具有企业“名义”上的“所有权”,也没有任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更没有企业收益的“分配权”。“按资分配”已经取代“按劳分配”而成为企业的主要分配方式。 现在看来,这种“改制”显然受到了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误导。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以资为本”的股份制。这种极不公平的“改制”的明显后果是,少数人通过“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肆意掠夺和侵占国有资产,用不正当的手段迅速暴富,从而敛集起巨大

的“原始资本”。同时,社会贫富差距被迅速扩大,普通劳动者被迅速“边缘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各种社会矛盾也被迅速激化。但令人吃惊的是,这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改制”后的企业,却竟然被厉以宁等“主流经济学家”称为“新公有制企业”。对这种荒唐的观点,人们大都从直觉上予以反对。例如,人们会说,按厉以宁的观点,世界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难道也都可以说成是实行“新公有制”的国家?或者干脆质问厉以宁,难道美国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此等等。但是,仅仅进行这样的批评是缺乏说服力的。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股份制才能被称为是“新公有制”?怎样才能让“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所有制”改革的本质就是政治体制改革 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剩余价值”的存在和“资本”剥削“劳动”的实质以来,人类社会出现了一次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为了反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压迫,一些国家的劳动者从初期的破坏机器的幼稚行动开始,发展到建立自已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发起了革命,建立了奉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为了追求人类社会的“平等、自由、民主”,摆脱“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这些国家里执政后的无产阶级政党,普遍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制度,力图通过“所有制”的变革建立起一

个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这种“公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当时,人们以为只要彻底消灭了“私人资本”,从而也就彻底消灭了“资本”剥削“劳动”和“人剥削人”的前提条件,就可以实现劳动者在“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且认为,只要在经济体制上实行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也就为实行“人民民主”创造了前提条件和提供了法律依据。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愿望并未能真正实现。到上个世纪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改弦更辙”,社会主义运动遭到严重挫折。 依笔者所见,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由少数管理者掌控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违背了现实存在的市场规律,既不能及时满足人们不断变化和丰富多彩的现实需要,又限制了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二是由于这种“公有制”在实施过程中实际演变成了“国有制”;普通劳动者虽然作为名义上的“主人”,但在实际上却缺乏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在这些国家中,“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管理者同样可以利用其手中的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变相的剥削和掠夺,从而“异化”成特权阶层。三是“人人平等”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实际上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由于缺乏对劳动者必要的激励措施,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是这种分配上的“不公平”才使“公有制”

企业的效率大大下降,丧失竞争能力。所以,对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是完全必要的。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就可以很容易得出结论,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自我完善,我们的改革应当是:一要引入和建立规范化的市场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同时,在保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加强由普通劳动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管理者进行可操作的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三要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同时实行按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机制。显然,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这就包括进行国家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的改革等等。人们常把“所有制”的改革看作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实,一个国家的“所有制”改革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所有制”的改变就意味着国家社会制度的改变,这难道还不是“政治体制改革”?所以,我们在研究“所有制”改革时,不能单就经济体制进行考虑,必须从建立人与人的新型生产关系和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角度来考虑。

二,“以资为本”的股份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

式。所以,首先出现的股份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资为本”的股份制。 随着社会化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投资规模也愈来愈大,一种由多位投资者合作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运而生。为明确各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所有权,这种股份制就以各人所投入资本占总投入资本的比例来分享企业所有者的各种权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拥有资本的投资者处于强势地位,所以,这种“以资为本”的企业只能属投资者即股东所有,只有股东才具有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者的聘用、股权结构和处分、企业收益分配乃至企业的倒闭清盘具有发言权和决定权。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作为被雇佣者存在,在企业中没有任何的话语权。所以,“以资为本”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的股份制企业的本质特征,也是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 很明显,所有实行“以资为本”的股份制企业并没有改变企业劳动者(包括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劳动者)受“资本”雇用和受“资本”剥削的地位。也就是说,企业劳动者与企业所有者从一开始就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即便是保留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按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员工对企业也已完全失去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权利。这种“以资为本”的股份制只是体现了投资者在“资本”面前的“人人平等”。如果说这种企业也算是“公有制”的话,那也就仅仅是投资者的“共有制”,而不是投资者和

股份制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社会性质之分?

股份制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社会性质之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名的“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其主要标志就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改革使我国原有的大量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通过这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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