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调兵山市晓明镇、县蔡牛
镇、县镇西堡镇项目
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TXJ-)
招 标 人:市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天行健国际招标()
201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6 1.总则 .................................................................................................. 10 2.招标文件 ............................................................................................ 12 3.投标文件 ............................................................................................ 13 4.投标 .................................................................................................. 15 5.开标 .................................................................................................. 16 6.评标 .................................................................................................. 17 7.合同授予 ............................................................................................ 17 8.纪律和监督 ......................................................................................... 18 9.需要补充的其他容 ............................................................................... 19 10.电子招标投标 ................................................................................... 19 11.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19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容 ............................................................................. 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6
1.评标方法 ............................................................................................ 30 2.评审标准 ............................................................................................ 30
3.评标程序 ............................................................................................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3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6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67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67 2.投标报价说明 ..................................................................................... 67 3. 其他说明 ............................................................................................ 67
4.工程量清单 ......................................................................................... 68
第六章 图纸 ......................................................................................................... 7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75
目 录 .................................................................................................... 78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79
(一)投标函 .......................................................................................... 79 (二)投标函附录 .................................................................................... 80 二、法定代表人明 .................................................................................... 81 二、授权委托书 ....................................................................................... 82 三、投标保证金 ....................................................................................... 84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85 五、施工组织设计 .................................................................................... 89 六、项目管理机构 .................................................................................. 127 七、资格审查资料 .................................................................................. 129
八、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 138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 139 十、原件清单 ......................................................................................... 140 十一、其他材料 ...................................................................................... 14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调兵山市晓明镇、县蔡牛镇、县镇西堡镇项目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已由市国土资源局以铁国土资发【2013】22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中的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调兵山市晓明镇、县蔡牛镇、县镇西堡镇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围
2.1 招标人:市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
2.2 项目名称: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调兵山市晓明镇、县蔡牛镇、县镇西堡镇项目。
2.3 建设规模:调兵山市晓明镇908.71公顷; 市县蔡牛镇1077.79公顷
市县镇西堡镇1025.29公顷
2.4 项目地点:市调兵山市晓明镇、市县蔡牛镇、市县镇西堡镇。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十二个标段,投标人可以兼投但不兼中(具体标段详见招标文件)。
2.6 计划工期:2013年05月15日至2013年10月31日。
2.7 招标围: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2.8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有能力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任务,具有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其中一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3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土地整理专门企业,并且近五年有从事过土地整理工程经验的施工企业(报名时需提供2008年03月01日至今施工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04月10日至2013年04月14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时间,下同),在天行健国际招标()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的同时需提供以下有效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原件和复印件);(4)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类似工程经验和业绩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00元整(现金、支票),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05月08日09:30时。 5.2 开标时间为2013年05月08日09:30时。
5.3 接收投标文件地点及开标地点为园宾馆3楼会议室(省市和平区北七马路5号)。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市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 地 址:市银州区南环路十六号 联系人: 大鹏 电 话:3
招标代理机构:天行健国际招标()
地 址:市河区北三经街67号(日报报业集团B座5楼) 联系人:关先生、程先生 /传真:2-8504、8507 ,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万柳支行
帐 号:1100 6111 8018 0100 30936
邮 编:110024
2013年04月1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容 名称:市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 地址:市银州区南环路十六号 联系人:大鹏 :3 名称:天行健国际招标() 地址:市河区北三经街67号(日报报业集团B座5楼) 联系人:关先生、程先生 : 2-8504、8507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县镇西堡镇 政府资金 已落实 建设规模:总面积315.21公顷 1:西侧开始以支沟2南侧为分界,向东至支沟2与田间路4交点;分界点2:沿田间路4西侧,向南至田间路4与生产路25的交点;分界点3:沿田间路25南侧,向东北至田间路25与斗沟2-7交点;分界点:4:沿斗沟2-7西侧,向南至斗沟2-7与农沟2-7-3交点;分界点5:沿农沟2-7-3,至农沟2-7-3西端点,包括2-7-3在回2-7-3东端点;分界点6:沿斗沟2-7西侧,向南至斗沟2-7与修水泥路6的交点;分界点7:沿修水泥路6南侧,向东至修水泥路6和补水泥路6的交点;分界点8:沿修水泥路6南侧,向东北至修水泥路6与生产路24的交点;分界点9:沿生产路24南侧,向东北方向延伸500m,将生产路24包括在一标段。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纸)。 计划工期:169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05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0月31日 1.1.2 招标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1.1.5 1.2.1 1.2.2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围 1.3.2 计划工期 条款号 1.3.3 条 款 名 称 质量要求 编 列 容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行业标准和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 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完成类似项目的资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财务要求:经审计良好的财务状况 业绩要求: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信誉要求:资信良好 1.4.2 1.9.1 1.10.1 1.10.2 1.10.3 1.11 1.12 2.1 2.2.1 2.2.2 2.2.3 2.3.2 3.1.1 3.2.3 3.3.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偏离 分包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投标有效期 不接受 不组织 不召开 开标前不少于15天 开标前不少于15天 允许不影响实质性容的偏离 不允许。 图纸、技术文件…… 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3年5月8日9时30分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4 小时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4 小时 其他相关资料 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贰佰元整(¥4,552,200.00),招标人不接受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 投标截止期后60天(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无论兼投几个标段,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伍万元) 汇款汇至: 单位名称:天行健国际招标()分公司 开户行:建行通汇支行 账号:563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2013年5月7日16:00(时间) 3.4.1 投标保证金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容 地址:市河区北三经街67号(日报报业集团B座5楼) 3.5.2 3.5.3 3.5.5 3.6.3 3.6.4 3.6.5 3.7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装订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近三年 近五年 不允许代签,印章要清晰 4 份 胶装 不允许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园宾馆3楼会议室(省市和平区北七马路5号) 否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密封情况检查:开标现场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和监督部门的代表共同检查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逆序开标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监管部门认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家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人须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支票、电汇;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0年至今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4.2.2 4.2.3 5.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7.1 7.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7.4.1 履约担保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容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以证明其出席。 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9.1 9.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容 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80%执行;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投标报价应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11]128号文件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施工业绩的中标9.5 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完工证明的原件、企业信誉证书原件,单独密封(附所有提交的文件目录,并签字盖章)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核查。 10 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版一份(以U盘递交) 招标人应当确定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9.3 9.4 12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4.4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重要货物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品质的资料(例如列有相关技术数据的长期有效使用的样本或生产过程中有效的检验文件或验收报告等资料),并且其品质应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重要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那么,投标人需得到生产商或有相应代理权的供货人的充分授权,提供上述能够证明其品质的资料,并且其品质及交货期应满足本项目的要求。
1.4.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注:包括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可见和不可见的费用】 1.6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围和幅度。 1.12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所有分包商应符合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业绩并附上述文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列明具体承担的工程容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经招标人认定。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联合体协议书;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8)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完工证明或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围等实质性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投标文件;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1.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 招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确定贵方为中标人。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到 ,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
中标容: 。 中标价格: 。 工作时间: 。 质量标准: 。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人:(盖章)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中标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形式评2.1.1 审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资格评2.1.2 审标准 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信誉 投标报价 投标容 工期 响应性2.1.3 评审 标准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围及数量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容 编列容 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A) 企业施工业绩: 10 分(B)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 40 分(C) 其他评分因素: 10 分(D) 投标人得分=A+B+C+D,各评审专家独立、公正打分,然后进行汇总,将各评审专家评审分加权平均的得分为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条款号 评分因素 0-4分 评分标准 确保工期目标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 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 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是施工组否先进合理 主要施工机具配备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满2.2.4(1) 评分 足施工要求 标准 施工技术档案资料(40分) 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安全体系建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与地方各部门关系协调的具体措施及计划安排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劳动力配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2.1 0-4分 0-20分 0-2分 0-2分 0-2分 0-2分 0-4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2008年03月01企业施工业绩2.2.4(2) 评分 标准 (10分) 日以后签订并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008年03月01日以后签订并完成的其它工程 累计合同价款每2000万元得1分,不足2000万元的按比例得分。 累计合同价款每300万元得1分,不足300万元按比例得分 评分标准 以上两项分值累加,最多得10分。 合理最低报价(满分30分) 其它投标报价得分为: 投标总报价(30分) T=Cmin/C×30 T为投标报价得分 Cmin为合理最低报价 投标报2.2.4(3) 价评分标准投标分项报价合理性(10分) (40分) C为投标报价 合理性满分为1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扣减: (1)分项工程的单价与实际有较大偏差的每项扣0.5-2分。 (2)主要的材料、设备单价与实际有较大偏差的每项扣0.5-2分。 (3)主要材料、设备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型号、技术规格的每项扣0.5-1分; (1)—(3)累计最多扣10分。 (1)企业资信A得1分,AA得2分,AAA得3分; 其他因2.2.4(4) 素评分标准(10分) 企业信誉 (2)上一年度被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评定为“重合同、守信誉”得2分; (3)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得1分;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一般的得1分、财务状况良好的得3分; (5)投标书装订整洁、规得1分。 本次招标项目共三个项目区总计十二个标段,标3.4.1 段自然顺序为调兵山市晓明镇四个标段、县蔡牛镇四个标段、县镇西堡镇四个标段,如投标人在几个标段中同时投标,评标将按照标段自然顺序 评标结果 确定,如已确定排名第一,则其参与的其它标段参加评选但不参加排序。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施工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施工业绩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9)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l)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施工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十D 。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注: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负责本工程规划设计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
1.8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经验的监理人员。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围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围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围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l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3工程费:指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的总和。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5)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和协议 (6)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7)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
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适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的名称。国没有相应标准、规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围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1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单位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
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职务在专用条款写明。
7.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7.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以建议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项目区权属调整、拆迁补偿和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协调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确定项目区的四至界线,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规划设计技术交底; (4)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区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申请批准手续; (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围,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补充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负责施工期间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4)向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期间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
(5)恢复由于施工原因发生的道路、土地等损坏所需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6)办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的各项工作和所需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项目区的地下管线和树木的保护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5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规划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l 4.工程竣工
l 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l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规划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l 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更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l 6.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l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l7.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和规划设计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围相一致。
l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l9.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l9.5双方责任
(1)由于规划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规划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
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5)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l、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l 4天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后14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按规划设计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25.3对承包人超出规划设计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6.5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工程费的8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4)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但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生产厂家购买。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规划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确需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工程,发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不得耽误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变更程序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申请,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规划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4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l 4天,申请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终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初验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工程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相关资料送至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之后发包人根据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发包人收到市财政部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后28天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工程保修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容及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l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l 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l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 件终了后28天,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
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合同解除
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约定。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约定。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本合同词语定义,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一、1、各项。 2、本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十、所列先后顺序。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合同适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条例、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2、《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土地复垦规定》;《防洪规划标准》;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 6、《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规》;《节水灌溉技术规》;
7、《水工钢筋混泥土结构设计规》;《水利建筑物荷载设计规》; 8、《泵站设计规》;《供水管井技术规》; 9、国家和省颁布的其他相关的行业标准、规等。 四、图纸提供时间及套数:
1、发包人于开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图纸1套。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负有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图纸转让、转借给第三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经济损失。
3、本工程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其余全部图纸应移交给发包人。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 2、被委托的名称:
3、监理单位指派工程师: 职务:
4、发包人委托授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土地整理项目标准及该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行业标准、规,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行使工程监理职权。 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代表
: 职务:
职权: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业务联系:代表发包人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配合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初审工作;检查承包人、施工人员资质和合同履行情况等。 6、承包人项目经理
: 职务 职权: 7、发包人工作和完成工作时间
(1)协助承包人于开工7日前,完成项目区应具备的施工条件。
(2)根据规划设计坐标控制点,协助承包人于开工7天前确定项目区四至界线。 (3)发包人于开工7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4)发包人于开工7日前,办理开工报告,协助承包人办理其他相关的施工手续。 (5)发包人其他工作: 8、承包人工作、完成工作期限和责任
(1)根据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围,于开工前 日完成 工作。
(2)于开工7日前办完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房、用水、用电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保护项目区原有的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树木不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赔偿。
(4)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时间:
①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表。
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告。 ③年末12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度完成工程量报告。
(5)开工7天前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6)施工安全与保卫工作
①负责项目区人员及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守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建立项目区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②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和道路附近施工,施工前应设立护拦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经监理工程师实地查验认可后方可施工。
③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施工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意识。不准无证人员操作机械和危险作业,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④防止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工作区,发生人、畜伤亡事故发生。 ⑤不得在低洼等危险地带设立生活区或存放设备和物资。 ⑥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施工造成原有的道路、土地等损坏,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负责保护已竣工尚未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承包人的其他工作: 。 六、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1、承包人于开工前20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2、监理工程师于开工前7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3、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工程质量标准、规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授受和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4、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顺延。 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七、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质量与验收
1、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2日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时间、地区、容。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
2、本工程项目涉及水、电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承包人应进行试车、通电、通水调试。经调试后认为已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通知》应明确验收的时间、地区和容。
3、经验收后,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试车、通电、通水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经验收,水、电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责任承担:
(1)由于规划设计原因,致使水、电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发包人应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承包人负责拆除、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致使安装的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发包人采购的,由发包人承担重新购置、修理、拆除、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承包人负责拆除、重新安装。工期相应
顺延。
设备是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拆除、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3)由于设备是安装原因,致使水、电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拆除、重新安装,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价款包含本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细目和分项工程。
2、本工程采取按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方式。 九、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通用条款27各项约定执行。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按通用条款28各项约定执行。 十、竣工检查验收
1、承包人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承担责任。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认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从提供《竣工报告》之日起3日向发包人提供下列完整的文件、图纸、资料各4套:
(1)施工设计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文件和图纸。
(2)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施工记录,实际完成工程量明细表。 (3)质量评定表和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等。 (4)上级机关批准工程的有关文件。
3、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文件图纸资料,应承担工程款总额1%的违约金。 4、检查与验收时,应严格按本《专用条款》三、所列的相关标准、规,对承包工程的数量、质量、工序,逐一进行检查与验收。
5、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报告》之日起14日组织初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后14日做出认可或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承包人应按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并承担因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6、初验合格后由发包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终验期限不在本合同约定之。
7、工程移交:承包人自竣工工程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工程移交完结。承包人不按期交付,按逾期竣工处理。 十一、质量保修期限及保修主要容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前填写《质量保修书》。
2、承包人质量保修项目容及围: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3、承包人质量保修期:一年,从工程移交之日起算365天。 4、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负责保修因施工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 十二、工程款结算
1、按形象进度付款。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经财政部门工程审核通过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决算审核后总价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2、工程款结算以审计的最终结果为准。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1、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执行。 (2)竣工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审计通过后,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的期限仍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未按约定的工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为止。并应承担重新施工所需的工程费用;承包人不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不予返还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向发包人赔偿工程款总额10%的经济损失。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工程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转包、分包期间所发生的工程款,发包人不予结算。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返还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支付未完成工程量总额的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索赔
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索赔的理由,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相关的证据。对方接到索赔书后应在28日给予书面答复。在该期限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对方的索赔要求。 4、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工程分包
(1)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如需分包、转包,须经发包人审查并书面同意。否则分包、转包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包括:火灾和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3、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项目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关的保险费用,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本合同第一部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合同》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与本《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5、本合同第二部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合同》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6、其他补充条款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围和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围、容的项目,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明确合同双方在本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本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围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及田间道路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及相关标准、规执行。 五、工程总价款(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履约保证金及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及退还时间:
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2、返还履约保证金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按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和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全部无息返还。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付款。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经财政部门工程审核通过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决算审核后总价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2、工程款结算以审计的最终结果为准。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定和本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按下列约定处理:
1、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确有错误或设计严重不合理,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会同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经合同双方签订设计变更协议后,方可继续施工。
2、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在设计变更未批准和合同双方未签订设计变更协议前,承包方不得强行施工。 八、施工安全保障
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作业区的施工安全和财产安全。
2、承包人进入项目区后,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
3、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和险情,应立即施救和处理并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检查和竣工验收
(一)承包人认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土地整理工程竣工报告》。并于提供报告之日起3日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技术资料档案和竣工图各4套。 (二)检查与验收
1、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2、检查与验收时,严格按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工程的数量、质量、工序,逐一进行检查与验收。 3、经验收认为工程是因承包人施工的原因出现的缺陷、瑕疵等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反工的,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施工,达到合格为止。
4、经验收认为工程是设计原因存在的缺陷等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反工的,由承包人严格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施工,达到合格为止,其修改或反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做相应顺延。
(三)工程移交
承包人自竣工工程经终验合格之日起,14日将工程及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图纸等整理成档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发包人不按时接管,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按期交付,按逾期竣工处理。
十、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下列各项: 1、本工程承包合同;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和中标通知书; 5、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或书面协议; 6、工程质量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7、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8、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9、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其他有关本工程报告、通知、指令、答复、确认等文书。
十一、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具有《招标公告》上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条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均为本承包人所有,真实有效;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转包或分包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承担保修责任。如有违反愿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如有违反愿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容说明: _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5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
标段容: 1:西侧开始以支沟2南侧为分界,向东至支沟2与田间路4交点;分界点2:沿田间路4西侧,向南至田间路4与生产路25的交点;分界点3:沿田间路25南侧,向东北至田间路25与斗沟2-7交点;分界点:4:沿斗沟2-7西侧,向南至斗沟2-7与农沟2-7-3交点;分界点5:沿农沟2-7-3,至农沟2-7-3西端点,包括2-7-3在回2-7-3东端点;分界点6:沿斗沟2-7西侧,向南至斗沟2-7与修水泥路6的交点;分界点7:沿修水泥路6南侧,向东至修水泥路6和补水泥路6的交点;分界点8:沿修水泥路6南侧,向东北至修水泥路6与生产路24的交点;分界点9:沿生产路24南侧,向东北方向延伸500m,将生产路24包括在一标段。
4.工程量清单
A表 工程施工清单报价表
定额编号 序号 (1) 一 二 土地平整工程 新增耕地平整 (2) (3) 100m3 公顷 100m3 100m2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35.92 1.1974 397.11 673.76 24.00 4.87 2.60 1.64 0.21 (4)
单项名称 单位 工程量 10258换 1m3装载机挖装自卸汽车运土 10043 10364 10331 10364 10334 30020换 30018换 土地翻耕 一、二类土 灌溉与排水工程 排水沟 小型挖掘机挖沟渠土方 Ⅰ、Ⅱ类土 原土夯实 涵管 小型挖掘机挖沟渠土方 Ⅰ、Ⅱ类土 建筑物土方回填 机械夯填 浆砌块石 挡土墙~换:砌筑砂浆 M7.5 水泥32.5 浆砌块石 护底~换:砌筑砂浆 M7.5 水泥32.5 预制地沟盖板~换:纯混凝土C25 40078换 1级配 粒径20 水泥32.5 水灰比0.51级配#32.5 40113 双胶轮车运预制渠道混凝土板 运距50m 100m3 0.23 100m3 0.23 三 40114 40159 10364 10334 双胶轮车运预制渠道混凝土板 增运50m 其他机械钢筋制安 农桥 小型挖掘机挖沟渠土方 Ⅰ、Ⅱ类土 建筑物土方回填 机械夯填 100m3 t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100m3 t m 1000m2 0.69 11.18 3.00 3.24 1.50 0.47 0.48 0.48 2.15 1.08 0.19 0.20 0.20 4.20 3775.00 18.65 桥面板:纯混凝土C25 1级配 粒40054换 径20 水泥32.5 水灰比0.51级配#32.5 40162 40160 30021换 30020换 40031换 40162 40160 40159 人工运混凝土 运距0~10m 0.4m3搅拌机拌制混凝土 浆砌块石 桥墩:砌筑砂浆 M7.5 水泥32.5 浆砌块石 八字墙:砌筑砂浆 M7.5 水泥32.5 砼桥墩帽:纯混凝土C10 1级配 粒径20 水泥32.5 水灰比0.75 人工运混凝土 运距0~10m 0.4m3搅拌机拌制混凝土 其他机械钢筋制安 田间道路工程 水泥路 80009+800碎石路基 厚度30cm 10*20 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20cm~换:80033+800纯混凝土C10 1级配 粒径20 34*5 水泥32.5 水灰比0.75 40214 伸缩缝 沥青木板 砂石路 四 五 1000m2 100m2 m 1000m2 1000m2 16.76 0.89 17270.00 55.55 50.37 80009+800碎石路基 厚度20cm 10*10 80023 砂砾石路面 机械铺筑路面 压实厚度10cm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其他工程 A表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B表 设备清单报价表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计量工程单位 数量 单价 综合合价 技术规格 生产厂家及型号 备注 B表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A表合计 B表合计 工程施工费 设备费 (1) 合 计(A+B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第六章 图纸
(另附)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另附)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TXJ- )
投标人:市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3 年 5 月 3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原件清单表 十一、其他材料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市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169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万 元(¥ 50000.00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鑫通建设工程 (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06号 网址: : 1
传真: 1 邮政编码:
2013 年 5 月 3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1 2 3 …… …… …… …… …… 条款名称 项目经理 工期 缺陷责任期 …… …… …… …… ……
合同条款号 1.1.2.4 1.1.4.3 1.1.4.5 …… …… …… …… …… 约定容 : 江 天数: 169 日历天 …… …… …… …… …… 备注 二、法定代表人明
投标人名称: 鑫通建设工程 单位性质:
地址: 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06号 成立时间: 2009 年 7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2009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 光辉 性别: 男 年龄: 45 职务: 董事长 _ 系 鑫通建设工程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鑫通建设工程 (盖
单位章)
2013 年 5 月 3 日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 复印件※)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 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光辉 ()系 鑫通建设工程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汪海夙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30天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明
投标人: 鑫通建设工程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7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0
2013 年 5 月 8 日
(※此处请粘贴委托代理人 复印件※) (※此处请粘贴委托代理人 复印件※)
三、投标保证金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投 标 总 价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 人 代 表: (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2013年5月8日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序号 1 2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合 计
主要材料价格表
项目名称: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第一标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材料名称及规格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等特殊要求 单位 价格(元)
五、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县镇西堡镇项目
(项目名称) 第一标段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鑫通建设工程
目 录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和措施保证
第三章、施工总平面布置
第四章、主要施工机械
第五章、劳动力计划
第六章、主要施工方案
第七章、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
第八章、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九章、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十章、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十一章、季节性施工措施
第十二章、协调处理地方问题措施
第十三章、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四章、保修措施
第十五章、项目班子配备
第一章、工程概述 一、编制依据及原则:
1、招标文件
2、工程图纸
3、其它
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现行施工规标准、类型近似的工程施工经验资料及施工现场实地考察资料编制而成。我公司若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方的要求,根据有关部门资料,以本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制定更加完善、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 技术标准
(1)《土地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2)《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
(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
(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
(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7)《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8)《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
(9)《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关系
施工单位:本次招标确定
2、工程特征
本工程为市2012年首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县镇西堡镇,属河谷平原,地势较平缓,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涵管修建;田间道路工程等农田水利施工项目。建成后对解决农作物缺水、改良土地、加速农民社会化进程起到很大作用,为保护耕地做出应有贡献。
3、工程施工特征
本工程施工区域较广,单体工程比较小,但数量比较大,工程质量要求高,工期紧。
综合以上因素,所以,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必须抓好以下重要环节。
搞好文明现场的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作业面上,施工项目多,专业性强,为确保工
期和质量,必须安排精良的施工队伍,采用科学、合理、先进的施工组织方法。严格把好各个
环节的质量关,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地安排落实各施工项目进场施工时间,并严
谨、科学地组织水平分段,立体交叉作业,是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关键因素。
三、施工部署:
1、流水段的划分
施工过程中为使各工序能够连续、均衡有序地进行,不出现空闲工作面,提高工效,确保按期竣工,依据施工工艺要求和各施工段工作量大致相等的原则,施工时可分区进行施工,根据工程特点并行施工,以每个区域为一个施工段,施工中采用平行流水作业,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不间断。
2、施工准备工作
为保证各个施工项目能按计划开工,施工中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项目管理的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方面的施工准备工作,现将主要的施工准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分述如下:
(一) 技术准备工作
①熟悉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图纸会审,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和对施工的指导作用。
②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交底必须结合实际工作,容准确合理。
③及时做好各种成品、半成品加工的技术准备工作,提出加工计划,以保证施工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④做好测量控制工作,建立测量控制网,保证建筑物位置的准确,组建现场测量班,并保证人员的稳定。
⑤与试验室加强联系,保证及时进行现场试验及进货质量的检验。 ⑥制定技术资料及质量管理目标。
⑦现场设项目总工一名,测量员三名,质检员一名,技术资料管理员一名,试验员一名,班组测量工二人,组成完整的技术管理班子,保证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现场准备工作
①与建设单位密切合作,完善 “三通一平”工作,完成临时道路、临时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的敷设。
②按施工组织设计搭建临时设施。
③完成工地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及安装工作。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一、施工顺序
本工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土建与安装紧密配合,有利于成品保护的施工原则组织施工。
二、进度计划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依据施工特点结合我公司的企业实力、技术装备、劳力资源等状况,经过周密计划,本工程工期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0月31日,开工日期以和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施工进度计划详见附表及附图。
三、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实行分段目标控制,根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施工组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组织保证:
1、公司成立工程现场指挥部,调度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时解决各项问题,优先保证本工程施工需要。
2、选派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多年的项目经理及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班子,保证各项计划的实施。项目部成立保证工期领导小组,负责进度计划目标实施。
3、建议保证工期联席会议制度,由工程指挥部、工期领导小组和业主、监理等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保证进度计划会,对比工期目标,解决出现的各项问题,保证工期实施。
4、积极定期的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水电供应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交流看法,改正不足,保证工程施工和协调外部环境。
技术保证
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保证措施,推广新技术应用,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各工序间穿插施工,缩短施工工期。
1、现场技术施工人员充分了解设计文件,与设计部门紧密联系,及时解决设计文件出现的各项技术问题,保证设计文件的正确和施工连续。
2、现场成立技术攻关小组,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杜绝因采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技术事故而影响工程工期。
3、优化施工网络设计,编制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工期网络控制采取三级网络动态管理,重点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控制网络,严格按网络设计施工。
4、合理安排施工流水段,进行流水作业,使人工、机械得以充分利用,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
5、在雨期施工中,指定专门的天气预报员,并与气象部门密切联系,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各种恶劣天气提前预报,并采取措施,保证工程施工。
6、对工程的关键分项工程,坚持两班作业,砼浇筑一天三班制,不停歇,节假日不休息,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
劳动力保证
由公司调配技术素质好,经验丰富的施工劳务人员施工,无分包,无配属方便调度管理,可合理安排多个作业班进行昼夜施工,保证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在时间上、工作面上紧密配合,保证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
材料确保供应
1、材料供应:为确保工程材料及时供应,决定由公司统一部署,垂直管理,保证工程材料任务的完成。工程使用中各种材料我公司将按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0天提供供应计划,并适当建立材料周转仓库。以保证施工连续。
2、周转工具:为确保工程所需用的各种周转工具能及时供应,由公司材料处协调该项工作,以确保供应,另外,我公司部现库存周转工具数量比较大,满足该工程所需用数。
3、供货能力:为了更好的及时供应工程所需材料,根据甲方、监理要求选择采用供货能力强、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材料厂家和运用我公司自身的库存能力和调配能力及时保证材料供应。
机械保证
本工程各项材料机具的周转量很大。我公司实力雄厚,各种机械齐全,小型机械等各种使用周转率较高工具将优先保证本工程的施工需要。现场对容易损坏,使用频率较高的设备采用现场储备的方法。
第三章、施工总平面布置
结合现场场地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在平面布置上兼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结合现 有的场地条件,在现场附近村庄空闲处租赁办公室、和材料仓库。
现场用水,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源引入或从原有机井提水,根据现场平面布置图布置,施工现场用水主要考虑满足砼施工及养护用水量需要,同时为确保消防安全,现场设置专用的消防供水系统。
现场用电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变压器引入,施工现场主要满足搅拌站、施工机械、电焊以及夜间照明等施工用电需要,现场设配电箱满足要求。在无法满足配电设备的施工区域,则由我方准备汽柴油发电机等设备满足我方施工需要。
按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控制空气污染。
第四章、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一、主要施工设备:
抽水泵三台,挖掘机,推土机各两台,平地机一台,砼搅拌机五台、其他小型设备。 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