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
2. 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 二、 适当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 三、 协作履行原则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往往是权利人的义务 四、 经济合理原则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要求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也要考虑他人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履行主体
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不等于合同主体。 履行一方:包括债务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 接受一方:包括向债权人率性和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履行的结果应由合同当事人负责。 二、 履行标的
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1. 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合
同法72条1:)
2. 质量: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
3. 价款或报酬: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法63条) 三、 履行期限
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1. 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2. 关于提前履行的效力:
1)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协商同意) 2) 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协商同意)
3) 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不需与对方协商同意)(合同法71条2) 四、 履行地点
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72
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五、 履行方式
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六、 履行费用
约定---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概念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
1. 2. 3. 4.
成立要件
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强调: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规定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三) 效力
属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产生暂时拒绝对方的效力。举证责任: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给付的举证责任。对方如主张已履行,应负举证责任。
二、 先履行抗辩权
(一) 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
1. 2. 3.
成立要件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一方须有限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 效力
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三、 不安抗辩权
(一) 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终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 成立要件
1. 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仅限于给付金钱的场合) 2.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清偿期。(其他教材有的未强调此点)
3.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辩方须负举证责任。
4. 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 效力
1. 中止履行合同
2.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 与留置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见《债法总论》)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见《债法总论》)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的概述
一、 概念
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 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91条规定了7种: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债务免除、混同、其他 三、 终止的效力
1. 2. 3. 4. 5.
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从属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清偿
一、 概念
又可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 清偿的主体 (一) 清偿人 (二) 清偿受领人 三、 清偿标的 (一) 部分清偿
(二) 代物清偿
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四、 清偿抵充
(一) 概念
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二) 确定方法
顺序一般为:抵充费用---抵充利息---抵充原本 对于原本抵得是哪一宗?有三种方法: 1. 约定:事先约定或清偿时约定皆可。
2. 指定:指定权人为清偿人,应于清偿时指定,一经指定不得撤回。 3. 法定:各国民法基本相同,按以下顺序:
1) 首先到期之债务
2) 债权人享有最少担保之债务 3) 对债务人属负担最重之债务 4) 最先发生
5) 上述均不能适用时按比例偿还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一) 概念
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 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 协议解除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二) 约定解除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
(三) 法定解除
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三、 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的条件。
1. 2. 3. 4. 5.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 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二) 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 溯及力
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请求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二)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可以并存
第四节 抵销
一、 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在对等额内消灭。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合同法99、100条) 二、 法定抵销
(一) 概念和性质
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二) 方法和效力
方法: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效力:
1. 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消数额内消灭
2.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力于得为抵销之时。 三、 合意抵销
基于协议、种类可不同、对是否已届履行期无限制、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效力与法定抵销相同。
第五节 提存
一、 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 提存的条件
1. 提存主体合格。
2. 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 提存原因合法。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