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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暨配件 交易大市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块一)供地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市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暨配件交易大市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一)供地方案》如下:
一、宗地概况
地块(项目) XX市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暨配件交易大市场项目(地块一) 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XX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桂政土批函〔2015〕478号)-(C地块)、《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来源 国土资源厅关于XX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桂政土批函〔2014〕649号)-(A地块) XX市寻旺乡先锋村(玉桂大道与规划42米路宗地座落 交叉角东侧) 规划用地总面44293.00㎡(折合66.44亩) 积 批准用地总面积 出让用地(实用地)面积
230797.00㎡(折合346.1937亩),其中:地块一44297.86㎡(折合66.4468亩) 44297.86㎡(折合66.4468亩) 2
公共道路面积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控制高度控制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 挂牌出让 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报价增加幅度(万元) 2000.00万元 10.00万元 6663.00万元 / 零售商业、城镇住宅用地(25%≦零售商业≦30%、70≦城镇住宅用地≦75%) 零售商业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 建筑密度≤32%(以实用地计) 1.0≤容积率≤3.0(以实用地计) ≥25%(以实用地计) 80米以下 土地取得成本约2532.09万元,土地评估总价格6662.40万元(折合100.27万元∕亩)。 详见《XX市玉桂大道与规划42米路交叉角东其他建设要求 侧农业生产资料及农机配件市场用地(地块一)调整规划设计要点及项目建设条件》(浔住建规〔2019〕68号) 二、出让方式
实行有底价挂牌出让,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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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仍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的个人、企业及其股东和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者、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允许参加竞买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除已在XX市本地注册设立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外,申请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时,均应约定竞买成功后在XX市本地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的出资比例构成与竞得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约定的出资比例构成必须一致。
四、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受让)人必须在成交之日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需成立新的公司的,则自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XX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五、成交价款缴交要求
成交后竞得(受让)人所缴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出让价款),竞得(受让)人必须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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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出让价款中不包含有关税费;交易佣金、办证等所涉及的各种税费由出让人和竞得(受让)人按规定分别承担。
六、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取得成本约为2532.09万元万元。其中,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宅基地)拆迁等综合成本约为1893.7338万元,报批成本约为105.4668万元,耕地占用税成本532.8936万元(按2万元/亩计算),本宗地已于2016年前完成土地征收和房屋(宅基地)拆迁等工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已按当时规定处置不再计入成本。
七、出让土地的交付
由征地实施单位自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将该宗地按现状具体交付给竞得(受让)人,并和出让人、竞得(受让)人共同签订《交地确认书》。
八、其他建设条件
(一)教育设施和“红色一家”等公共服务场所由竞得(受让)人按浔住建规〔2019〕68号规划条件配建。
(二)涉林审批要求。本宗地不渉及使用林地。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受让人在开发建设前必须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工作。
九、建设期限要求
竞得(受让)人必须在取得土地后1年内开工建设,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并在开工、竣工时向出让人申报建设用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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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利用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期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竣工时向出让人申请换发新不动产权证书。
十、特别约定
(一)竞得(受让)人根据浔住建规〔2019〕68号文件规定配建的教育设施和“红色一家”等公共服务场所,其不动产权属于XX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由竞得(受让)人配建完成后按规定无偿移交。
(二)竞得(受让)人违反本特别约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并由竞得(受让)人赔偿相应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
(一)竞得(受让)人拒绝在成交之日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则当场取消竞得(受让)人的竞得资格,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受让)人不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出让价款的,则属竞得(受让)人违约,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竞得(受让)人的竞得资格自动失效,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得(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则属竞得(受让)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所签订的《成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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