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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高额押金成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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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24期
近日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媒体曝光,卷走千余名老人上亿元养老钱跑路,而这些钱是老人以会员投资的形式交给养老院的。事实上,目前高端养老机构收费方式处于法律监管空白点,成了他们的吸金法宝。 “零成本”押金涉嫌非法集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琮玮律师指出,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王琮玮律师认为,养老院的老人,一般都是一住很多年,这部分押金就会在经营者手中保存较长时间,让他们用于投资金融;还有的采用会员制,要求老人交纳上百万元费用的,更多的是一种金融运作方式。这种方式,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给老人带来很大的影响,也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现在很多养老院打着福利的旗子,比如说以投资养老院的形式,将大笔资金无息为己所用;预订养老床位享受优先优惠入住,或者收取高额押金不用于其所承诺的服务需要和医疗应急需要等。而这种形式是否能够判定为犯罪,还需要根据收取人数的多少、金额、资金用途、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非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以各种形式收取公众资金的,可能会涉嫌两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數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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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非法集资行为。《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规避养老市场上的各种“坑”,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琮玮律师都给出了很好的建议。
一是子女加强风险意识,多与老人沟通。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按照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合法的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有两个证件:一是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二是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因此,对投资养老项目,要关注养老机构的合法性、项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二是合理选择养老机构,服务与口碑并重。子女应当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状况,选择合适的养老院。比如说,身体好的可以选择外部环境好的;如果是失能老人,对外部环境就不必有太高要求,而要选择医疗服务好的。子女应当事先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口碑。养老院大多是长期经营,口碑好坏需要长时间积累,子女们在为老人选养老院时最好多转转多看看,选择口碑好的养老院。
三是签订养老协议与押金协议,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养老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一般都有合同范本,在签订时可以比对,以免上当。对于押金的使用,也应当有协议,主要约定押金的用途为老人应急、医疗所需,做到专款专用;也可以约定在第三方银行开立联名账户,以保护老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