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提取住房补贴材料均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补贴专用折(最新金额,原件审核,提交复印件)。
3、配偶代办的,须提交结婚证;近亲属代办的,须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及代办人个人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除以上申请材料外,根据住房补贴提取的不同理由,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住建部门备案证明及交付购房款票据或不动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权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建房批准证明、购买材料票据等相关证明。
(4)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安全质量鉴定通知书》和购买材料的票据等有关证明。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须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供楼存折、最近2个月的还贷流水;若提前支取还贷,还须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贷审批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可以申请办理《湛江市个人提取住房补贴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再次提取住房补贴时(年还贷额度不变),凭《湛江市个人提取住房补贴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及本人身份证、住房补贴存折即可办理。
(6)交付自住住房租金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鉴定的租赁合同、上期租金完税发票及承租人收入证明(租金需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0%方可提取)。
(7)调离本市的,机关须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动通知,企业需提供调动手续。 (8)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出境护照及定居等有关证明材料。 (9)辞职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0)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提供离休或退休证,无离休、退休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补贴资金由其继承人、受赠人提取:①职工死亡证明;②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2)市内调动的须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湛江市住房补贴增减变动表》。
(13)单位合并、分立的,须提供相关政策批文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湛江市住房补贴增减变动表》。
(14)单位撤销、破产、改制、解散或辞退、辞职的职工重新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上级的相关政策批文、与就业单位建立的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关系凭证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湛江市住房补贴增减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