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单体电芯数量2个及以上的移动电源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26只,其中13只作为检验样品,13只作为备用样品;单体电芯数量1个的移动电源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32只,其中16只作为检验样品,16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发热要求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转换效率 输出电压 过充电保护 过放电保护 短路保护 过载保护 误操作 碰撞 自由跌落 无线电骚扰 抗扰度 过充电 重物冲击 热滥用 检验方法 GB 4943.1-2011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T 35590-2017 GB 31241-2014 GB 31241-2014 GB 31241-201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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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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