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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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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7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

统筹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7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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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四)统一待遇标准。

1.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 / 3

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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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7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3【实施日期】2015.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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