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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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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财农综规[2015]2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

理规定》的通知

(内财农综规〔2015〕21号)

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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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于项目区农牧业生产的过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费),是落实科技推广措施,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按比例提取的费用。

第三条 科技推广费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注重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优质牧草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五)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 (六)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科技推广费的安排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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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自治区为单位,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

投入总额的8%。根据推广工作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

(二)以自治区为单位计算,自治区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全区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10%。

(三)以盟市为单位计算,盟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盟市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20%。

(四)以旗县为单位计算,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占旗县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以上。

第五条 科技推广费扶持的推广内容。

(一)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 (三)作物栽培技术;

(四)农产品和牧草标准化生产技术; (五)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六)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防治技术; (七)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 (八)草地建植和改良技术; (九)生态农牧业技术。

第六条 科技推广费的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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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发生的下

列费用:

1.生产资料费:

(1)用于购买建设示范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2)用于建设示范地块租用耕地当年的租赁费用补助,补助标准视土地收益而定,如收益达到正常年景的,不予补助,如收益达不到正常年景的,补助差价;

(3)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实际支出的20%以内。

2.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牧民或旗县农牧业科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讲课费、食宿费执行当地标准;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3.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安全和牧草样品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相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4.小型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执行科技人员所在地标准。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用人工费,执行当地标准。 (二)科技推广费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1.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2.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3.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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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基础性农牧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

5.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6.农牧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

7.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单位。

(一)农牧业院校、农牧业科研院所和各类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自治区、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技术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重点是培训旗县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重点是培训项目区农牧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优先选择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牧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三)科技推广示范农牧户。有关农牧业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牧户,进行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示范内容和规模控制在每户每年2000元以内。

第八条 农发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编制科技推广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科技推广单位编制的科技推广方案; (二)核拨或核报科技推广费支出;

(三)协调解决科技推广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为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对科技推广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推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对科技推广费使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推广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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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财农综规[2015]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1.07【实施日期】2016.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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