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二)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三)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本省城乡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存入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所吸纳担保基金额3至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应取消反担保。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通过降低贷款门槛、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联合会审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
放到位。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的税收政策。将全省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
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六)建立创业基地。各地要广泛建立创业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人员,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经营场地。 (七)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各地要将创业指导服务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带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项目库,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团”,推动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担保机构不明确或担保工作不力的地方,可将担保工作交由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各地要落实创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和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推动创业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就
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功能完善、网络互通、服务快捷的人力资源市场。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就业政策和创业政策,抓好就业和创业宣传工作。组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和创业明星巡回报告活动,通过典型引路,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信心,激发创业热情。要定期评选表彰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创业明星,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良好的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