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民诉法的特特别程序适用范围:(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3)认定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实现担保物权、(5)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002.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003.诉的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004.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财务、行为)、形成之诉 005.反诉: 主体 被告向原告提出 时间 在本诉过程中提出 管辖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程序 本、反诉用同一程序 006.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1)处分的范围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3)调解不受处分原则限制,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007.检察监督原则:
(1)监督的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2)监督的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008.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009.人民陪审员适用范围:适用一审审理的诉讼案件 010.上审委会:合议庭——院长——审委会 011.回避: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申请方式 口头、书面 申请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决定 台上院长决定,台下审判长决定 救济 可以复议一次,服役不停止执行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特例 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人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012.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1)法定: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申请:①离婚诉讼;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013.调解书起诉: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014.中院管辖范围:(1)海事、海商案件、(2)公益诉讼案件、(3)专利纠纷案件、
(1)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5)重大涉外、(6)港澳台案件 015.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含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含继承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016.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 申选择范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围 物所在地或者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017.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藉所在埤即为公民住所地 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即户籍迁出还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18.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应当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19.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可以就原告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020.侵权纠纷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地法院管辖
(1)产品、服务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2)信息网络侵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021.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1
一般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1)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特例 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2.合同争议管辖:原则上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1)合同实际履行了,但约定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地管辖
(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约定履行地有权管辖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023.合同纠纷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024.其他特别争议管辖 票据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 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纠纷 降落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公司诉讼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025.移送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根据应诉管辖的规定取得管辖权,无需再行移送管辖。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026.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从而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4)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
2
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
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027.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转移,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028.案件上收的情况: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给上级法院审理)
029.案件下放: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皖批准后,下达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030.管辖权异议: 主体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客体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时间 交答辩状期间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处理 考点提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査,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 救济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 应诉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管辖 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夕卜 031.非法人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2)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032.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1)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3)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却是适格的当事人
033.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034.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自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035.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个体工商户:如果有字号,直接以字号为当事人,列明经营者信息即可;(2)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
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037.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038.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比较: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标的 同一标的(一个) 同类标的(多个〉 诉讼请求 ―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 多个诉讼请求 性质 一个诉,不可分 多个可分之诉 如果没有字号,則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即村委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而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财产。
(5)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②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7)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8)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9)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10)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起诉谁谁位被告,但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11)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036.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处理:
(1)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合并审理 强制合并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其中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内部关系 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故产生效力 力 039.诉讼代表人: 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念 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权(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限 (2)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起诉时共同诉讼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人数确形式 讼 定的代代表人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表人诉确定方式 的代表人 讼 选不出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另代表人的 行诉讼 起诉时共同诉讼人数不形式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确定的分代表人代表人 (1)推选代表人 类 诉讼 确定方式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 另行起诉 起诉时(1)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人数不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确定的(2)权利人登记权利: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代表人特别程序 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诉讼 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3
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说明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对未参加登记而在法定时效期间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的其他权利人有拓展性效力) 040.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论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参诉时间 (2)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04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1)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之 (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无权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但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042.法定代理人: 概念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论代理人代为诉讼 诉讼地位 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1)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与当事人(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的区别 (3)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如死亡,法定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当事人死亡则可能导致当事人变更甚至诉讼终结的后果 043.委托代理人: 特征 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当事人的授权,代理权限范围由被代理人授权 可以担任委积极: 托诉讼代表(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
人的范围 (2)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消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1)一般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涉及当事代理权限 人实体权利事项) (2)特别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提示 授权委托书中仅有“全权代理”等表述,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044.证据种类:(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045.证人证言: 证人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证人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资格 的人不能作证人 (1)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出庭依职权调査收集的证据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 程序 (2)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1)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补助 (2)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如实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证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045.鉴定意见: 启动鉴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或者如果符合法院依职权阔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鉴定机构指定; 的选择 (2)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在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1)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鉴定意见 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 (3)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4)鉴定人需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且具有可替代性,故适用回避制度。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出庭 (2)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046.专家辅助人出庭: 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1)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2)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其他 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2)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047.当事人陈诉: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2)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048.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士的证据,比如说原件、原物、证人证言,
(2)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比如说复印件、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所闻等。 04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只与证据内容的完整性有关,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无关。 050.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巳为仲栽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免证事实中,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相反的证描反驳或者推翻 051.自认制度: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概念 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范围 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注意: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对于自认的事实,免去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法庭将直接将其作为裁效果 判依据 (1)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2)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自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的方对该事项承认 式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其他 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052.侵权责任证明: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属于产生权利的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妨害权利产生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但《证据规定》及《侵权责任法》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环境 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无过错责任 污染 证 专利 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纠纷 举证 搁置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 悬挂物 其他 共同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危险 关系举证 医疗 由医疗机构对损害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行为 053.证明标准: (1)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2)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和赠与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054.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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