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黄浦区电梯维保合同范本
(2018试行版)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范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范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不适用于重大修理、改造和更新。
三、本合同范本所称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与保养性工作活动。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应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四、本合同范本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电梯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管理确立的电梯实际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五、本合同范本所称维保单位是指开展电梯维保经营活动的,具有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
六、本合同范本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范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5002-2017)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黄浦区电梯维保合同(试行版)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第一条 维保单位资质要求
乙方资质: 。
第二条 维保的电梯
乙方对甲方使用并管理的 项目地址: ,
项目名称: ,共 部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抢修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具体维保的电梯见《维保的电梯及费用明细表》(附件一)。
第三条 维保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服务方式: □ A方式 □ B方式 □ C方式
提供服务,完成保养项目并做好维保记录,具体工作内容见《电梯维保服务方式工作内容》(附件二)。
第四条 维保标准
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5002-2017)的规定,同时也应当符合电梯制造厂的维保要求。上述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均应使用最新版本。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
第五条 维保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自动续约: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服务异议,且未在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合同的,合同视为自动续约,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签新的合同。
第六条 维保费用
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具体费用明细见《维保的电梯及费用明细表》(附件一)。
第七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 月 □ 季 □ 半年 □ 年)支付维保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 (二)支付方式:
□ 支票 □ 汇到乙方指定账号 。 □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八条 应急服务
乙方服务(抢修)热线电话: 。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
第九条 驻场服务
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维保费中含驻场费)。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含人员名单): 。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使用。 (二)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电梯相关资料(内容见附件三)。
(三)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使用环境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张贴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保证电话通讯、监
控摄像(如有)和楼宇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工作。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四)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包括: 1.负责电梯钥匙(机房钥匙、三角钥匙)的安全使用管理;
2.负责对本单位在用的电梯定期进行巡查,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通知乙方;
3.负责对乙方的电梯维保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核对,对乙方提供的电梯维保服务进行监督,对电梯维保记录、修理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和签字,对乙方的维保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有权拒绝在维保记录上签字;
4.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故障提示单进行确认签字。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可以要求乙方协助; (六)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应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
(七)应当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包括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时间,做好告示工作等;
(八)对乙方在电梯维保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予以制止,要求改进;若乙方未改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活动;
(九)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同时要求乙方配合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十)应当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决定,通知乙方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乙方提出的排除故障、消除隐患的合理要求,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配合;
(十二)对乙方出具的书面自检报告中的建议应及时给出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应当具备承担电梯维保的相关资质要求。
(二)制定和提供满足服务方式的维保计划、内容和记录。 (三)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作业许可且用工合法。
(四)作业活动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五)对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保证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做好每次维保、故障排除、安全检测的记录,保证提供的零部件均是合格品。
(六)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确保有效应答。接到故障或报修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维保人员赶赴现场排除故障、检测电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故障排除前,电梯不得使用。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应当在 分钟内(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解救被困人员。
(七)当发现电梯存在可能影响其安全运行的隐患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当发现的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停止电梯使用。
(八)定期( 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保电梯的运行情况、故障和排除故障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以及电梯需要修理等其他合理的建议,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自检报告。 (九)协助甲方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妥善保管电梯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并确保电梯在移交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电梯资料应当包括: 1.甲方移交的资料; 2.电梯维保工作记录;
3.电梯故障记录和排除故障记录; 4.电梯更换零部件记录; 5.其他 。
(十一)不应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