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管理内容修改了什么?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物业管理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次大梳理,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那全新的民法典对现行法律法规做了哪些修改,又会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对我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又有什么影响呢?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民法典对物业管理内容的修改谈谈对物业行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产生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现行法律法规做了哪些修改? (一)物业服务合同章的横空出世
在新推出的民法典中,最受物业服务人关注的应该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章。作为合同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章用14个条款,对物业服务合同作了框架性的原则规定。下面将重点解读一下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与续约
按照民法典规定,业主解聘物业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除非另外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前不同意续聘要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除非另有约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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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2、物业服务方需对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公开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对于装饰装修房屋等三类事件,业主需要事前告知物业服务方 ①装饰装修房屋
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
③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
(二)明确“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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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业管理人纳入“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对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业主大会表决机制变动的机遇与挑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机制进行了重新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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