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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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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场地范围标记、安全设施及其标识、场地整洁与环境要求、安全保卫等场地与环境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七节 过程控制

第三十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中所需过程控制的类别和分项,及其主要的一般和特种工艺过程,过程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军用核设施过程控制包括对厂址选择过程、设计过程、制造过程、土建过程、安装过程、调试过程,运行过程(包括运行以及停运、换料、维修与改进)和退役过程(包括退役前的封存监护、清洗去污、拆除、处理与处置)等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过程控制人员,所用工装和测试器具,物项,场地与环境,以及实施文件等过程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保由合格的人员,在合适的场地、环境条件下,使用标定合格的工装和测试器具以及合格的物项,并按照经批准、适用的工作(作业)程序等实施过程控制,并作自检和记录。

特种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人员或有资格要求的人员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节 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第三十三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检验、测量和试验的类别,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检验、测量和试验人员,所用检验、测量和试验器具,被检验、测量和试验物项、检验、测量、试验大纲和程序,场地与环境条件,记录和报告,结果评定,偏差处理,状态标识等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检验、测量和试验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要求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节 不符合项控制

第三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可能发生的不符合项的类别及其定义、不符合项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项的类别应根据物项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以及核安全及

有效使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三十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发现和鉴别,标识和隔离,报告的格式和填写,处理方案的提出、审查和批准,处理和处理情况验证等不符合项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影响核安全的重大不符合项,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十节 记录和报告控制

第三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的记录和报告类别,记录和报告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 受控制的记录和报告应包括实施质量保证文件体系的三个层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所产生的全部记录(含需要保存的试样、底片等)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记录和报告的分类与保存时间、表式、填(编)写、审核或批准、标识(编码)、收集与整理、建档、归档、编索、贮存与保管、借阅、移交和处置等记录和报告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 验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监督

第四十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质量控制监督的类别、方式、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质量控制监督包括对本单位和对供方质量控制的监督。 质量控制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用跟踪过程监督、按质量计划中所选的停工待检点(H点)和见证点(w点)监督,以及随机抽查监督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培训,质量保证分级,监督深度与内容的确定,监督大纲、监督程序和监督计划的制订,监督的实施,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状态标识,以及监督后续行动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要求事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第四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质量保证监查的类别、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 质量保证监查包括内部监查和外部监查以及接受外部监查时的配合工作。

第四十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培训,监查计划、监查程序和监查提问单的制订,监查的实施,监查记录和报告,以及监查后续行动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保证监查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要求事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一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八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实施所承担任务中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场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以及职责。

第四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监查、外部监督与监查、内部审查、质量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等场合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不符合项或不符合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和不符合产生的根本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以及验证和关闭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 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第五十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质量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外部监督中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不符合项的趋势分析。

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监查、外部监督与监查、管理部门审查中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不符合的趋势分析。

第五十三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分析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分析额度和方法、分析报告、分析结果的响应行动等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 内部审查

第五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在完成全年质量保证监查计划后,每年至少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组织和主持一次内部审查,对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的持续适用性和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应确定内部审查控制

的范围,参加人员、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主要审查内容的确定,增补审查的时机选择,审查的准备和实施,审查报告的表式、内容、编制、审核、批准与分发,审查后续行动等内部审查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并由此产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国防科工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第二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场地范围标记、安全设施及其标识、场地整洁与环境要求、安全保卫等场地与环境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第七节过程控制第三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中所需过程控制的类别和分项,及其主要的一般和特种工艺过程,过程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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