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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考试实施办法、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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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

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

个层级,对应名称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

相关资格的英文译称分别为:

高级工业设计师: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 工业设计师:Industrial Designer

助理工业设计师: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

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厅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

试用书,做好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开展继续教育,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拟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价标准,并依据我省职称评审实施相关规定,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登记、继续

教育工作。具体做好考试大纲、科目审定,确定合格标准;审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价标准,备案资格审查和评委会组建情况,核准评审结果;制发相应资格电子证书。

具体考务工作可委托浙江省人事考试院承担。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

可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第七条 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或“以赛代考、市场评价”方式取

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相应的市场认可度或在国内外部分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相应奖项者,可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第八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通过

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并经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见附件)达到规定分值者或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免予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

第九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施后,工艺美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中不再进行工业设计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

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技

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工班毕业。

(二)取得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其他专业

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

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

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

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

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

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技工院校其他专业

高级工班毕业,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对“以赛代考、市场评价”直接认定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人

员,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获得德国红点(Winner)产品设计奖。

(二)获得德国iF产品项目设计奖(iF Design Award)。

(三)获得美国IDEA产品设计银奖(Silver Award)或产品设计铜奖

(Bronze Award)。

(四)获得日本G-MARK优良设计特别奖(Special Award)或优良设

计奖(Good Design Award)。

(五)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红星奖”(排名前2名)。 (六)获得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银奖”“铜奖”(排名前2名)。 (七)获得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

(八)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超过10万或单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主

要完成者)。

(九)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

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相应奖励奖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

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考试实施办法、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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