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4]3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7 【实施日期】2014.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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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他建设专项基金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对内容单一、技术较为简单且直接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2 / 4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长办
公会议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考核、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及安排的合理性,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
(二)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有一定成熟度,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内容、地点及投资估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