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5条 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装置性设备和电气元件,应按规定保管。
第1.0.6条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良好。
二、开箱检查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无损伤,附件、备件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4.门窗安装完毕;
5.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调试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装饰工作完毕,清扫干净;
2.装有空调或通风装置等特殊设施的,应安装完毕,投入运行。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 第1.0.11条 盘、柜上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
电压(kV) 颜色 电压(kV) 颜色 电压(kV) 颜色 交流0.23 交流0.40 交流3 交流6 交流10 深灰 黄褐 深绿 深蓝 绛红 交流13.8~20 交流35 交流60 交流110 交流154 浅绿 浅黄 橙黄 朱红 天蓝 交流220 交流330 交流500 直流 直流500 紫 白 淡黄 褐 深紫 注:①模拟母线的宽度宜为6~12mm。
②设备模拟的涂色应与相同电压等级的母线颜色一致。 ③不适用于弱电屏以及流程模拟的屏台。
第1.0.12条 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完毕在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13条 安装调试完毕后,建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第1.0.14条 盘、柜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盘、柜的安装
第2.0.1条 基础型钢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二、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手车式成套柜按产品技术要求执行。基础型钢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
表2.0.1 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mm/m 不直度 水平度 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 注:环形布置按设计要求。
第2.0.2条 盘、柜安装在震动场所,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第2.0.3条 盘、柜及盘、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和自动装置盘等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第2.0.4条 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水平偏差以及盘、柜面偏差和盘、柜间接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盘、柜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 <1 mm/全长 <5 <5 <5 垂直度(每米) 相邻两盘顶部 水平偏差 成列盘顶部 相邻两盘边 盘间偏差 成列盘面 盘间接缝
模拟母线应对齐,其误差不应超过视差范围,并应完整,安装牢固。
<1.5 <2 <5 <1 <5 <2 第2.0.5条 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封闭良好,并应能防潮、防尘。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
第2.0.6条 盘、柜、台、箱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地连接。
成套柜应装有供检修用的接地装置。
第2.0.7条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二、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紧密。 三、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四、柜内照明齐全。
第2.0.8条 抽屉式配电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屉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抽屉应能互换。
二、抽屉的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断路器分闸后,隔离触头才能分开。 三、抽屉与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四、抽屉与柜体间的接触及柜体、框架的接地应良好。 第2.0.9条 手车式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二、手车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相同型号的手车应能互换。 三、手车推入工作位置后,动触头顶部与静触头底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要求。 四、手车和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五、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随手车的进出而相应动作。 六、柜内控制电缆的位置不应妨碍手车的进出,并应牢固。
七、手车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手车推入柜内时,其接地触头应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接地触头比主触头后断开。
第2.0.10条 盘、柜的漆层应完整,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刷漆。安装于同一室内且经常监视的盘、柜,其盘面颜色宜和谐一致。
第三章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
第3.0.1条 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