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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功能区划
成果报告
1、总论
1.1 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伟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水资源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的日益严重,已经成为流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履行水利部“三定”方案的职责,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划分水功能区是实现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实现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资源目标管理工作的保证条件,是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水利部职能配置中规定的水资源保护职责开展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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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据与标准 1.2.1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6)《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
(7)《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资源[2000]58号文) (8)《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
1.2.2 标准
(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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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8)《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999)
1.3 区划范围
青海省水功能区划中二级区划,是在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一级区划中被划为“开发利用区”的水域进行。考虑到此次水功能区划对将来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好现有水资源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青海省境内主要水域、水系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都尽可能进行水功能区划分。
1.4 区划的原则 1.4.1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功能区划应与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并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留有余地,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1.4.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应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近远期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重点问题、重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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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必须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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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前瞻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引入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要为将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1.4.4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水功能的分区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以便管理,区划是规划的基础,区划方案的确定应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1.4.5水质水量并重、水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其对水质的要求。对水质水量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要求的,例如发电、航运等,不予单独区划。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河流上中游工农业用水要求,又要考虑下游,特别是生态环境对水资源需求,同时要注意河流地区涵养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区划达到遏止河源和下游地区生态恶化,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1.4.6不低于现状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功能区,确定其功能和水质保护标准,不得低于现状功能和现状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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