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材料
因有原告何贻财、龚晓晓与被告龚有财、李杰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一案,被告李杰作如下抗辩:
首先,从法律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德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从上面条文可以看得出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地基的不予批准,从此条来看是允许农村村民出售宅地基房屋的。 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农民的住宅是可以在本村集体之间买卖的。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地基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地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2004年12月24日国
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成长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国家只是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以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为依据,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两个文件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原则,而目前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有效合同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合同内容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
此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有买卖合同,付款手续和房屋实际交付、占有就足以证明购买方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2005年出台的《物权法》27条规定: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当初的买卖是有法可依的。国家对耕地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以建造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耕地性质,而且从本案实际来看也不会导致宅基地增加所以村民之间买卖房屋与国家对土地的保护政策并不抵触。
根据《民法通则》789条之相关规定及《物权法》106条之相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
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达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以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只是手续不完善的因认为买卖有效.
《民法通则》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按照地方性惯例和交易市场交易习惯,如卖房一方将自己原有芳产权证或住房钥匙等,能控制、管理、居住和使用房屋的手续交付给了买房一方就应当认定已经交付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其次我要从事实上作如下抗辩,实事有:
1. 他们打起广告卖房子而且在我之前他们还与多人商谈过买房子,甚至何贻财还把别人带到楼上楼下到处观看。当时何贻财只要了三万五千元最后别人嫌房子不好而没买。 2. 在我们签协议和付款这段时间以及这之前几十年他们夫妻二人都一直生活在一起,同吃、同睡、同起那么何贻财
所说的不知道或者未经她同意不能成立。
3. 在我们签协议之前,何贻财为了把房子卖给我极力主张说:你们买了我们这房子好啊,能挣到钱啊!什么的,她当时的理由是说什么初一天她那屋里地上到处是钱,(是别人在他们家里耍把钱从衣服口袋往外掏散落一地)说是一个好吉兆。
4. 当我母亲问何贻财为什么要卖房子时,何贻财说:他儿子经常给他打电话叫他们把房子卖了回重庆,说你们在哪山沟沟里有啥啊发展前途。
5. 我们于2006年2月18日签订协议,定于同年5月1日付款,我们按时交付房款后龚有财还风趣的说:何贻财,龚有财当真有才!当时他们那种兴奋和愉悦简直难以言表。 6. 签协议和付房款,作为两个不同的时段都是何贻财给我们煮的饭吃。
7. 房款付完后他们说:从现在起房子就是你们的了,但他们还想在里面住几天,原因是:他们在临江挣的钱一时半会儿取不完也还有其他未办理妥当的事情,走不了。说你们如愿意借我们住几天我们就住几天,如不同意,他们就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