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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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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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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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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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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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