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4〕4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1 / 3
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6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 2 / 3
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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