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
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3)[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0〕266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 1 / 2
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以及财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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