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
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4.03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测绘体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制度,保持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现势性,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 1 / 2
程 》、《房产测量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及形成过程的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 (一)维护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房屋土地调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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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4.03【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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