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
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2]1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2〕123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经研究,决定实施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特制定《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 / 4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
第三条 免费营养午餐标准应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学校根据学生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免费供餐。 2 / 4
第四条 免费营养午餐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
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这项惠民政策。学校要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帮困助学券原件。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复核。
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并在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一份)退回学校归档留存。
第八条 学校要把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填写的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学校收到专项资金拨款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支出列“事业支出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