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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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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8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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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与退出等管理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造)、收购、共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纳入保障性住房计划、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市住房 2 / 4

保障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娄底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含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公

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与退出等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别具体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监察、国土资源、规划、统计、财政、审计、民政、物价、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和前期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实际居住满1年(含1年以上,包括分户、迁入及离异等);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家庭财产性收入较低,购买交通工具不超过5万元(含)。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下同)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享受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的,可凭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入核定,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符合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有多处房产的,建筑面积需合并计算。家庭有房产但属危房的,须出具专业机构的危房鉴定 3 / 4

报告。

(四)无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城区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5年;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与用人单位续签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城区无自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前述购房优惠政策;

(四)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房产; (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4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4]26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8【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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