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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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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立法中,请求权的范围大于债权的范围。与此相反,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因此,我们结合以上综合分析出,各种模式的主要差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或实体上的请求权。实际上,简单通俗的说,这几种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这是由不同法系之间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所产生的不同的结果。

正如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遵循演绎的思维模式,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更遵循归纳的思维模式。在世界不同民法法系内部,实体法的显著特点虽然不是直接地或间接地照搬罗马法具体规则的结果,但在很大的程度上,它们大都由古欧洲当时的罗马法体系范围衍生而来。在罗马法理论范围内,狭义上将法律的构成分为人、物、诉讼三个部分,就是将救济权利当作诉讼的权利来实现法律的价值。但这种诉权根据救济种类的增加而增长,随后这些诉讼权利成为实体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有了请求权的外在表现。那么顺其自然地,如果要对这些权利作出限制,理所应当地就将这些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

在我国宝岛台湾地区,其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仅仅是请求权。台湾地区的民法中规定:请求权因十年不行使而消灭,同时还规定了物之占有人的返还占有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一年间不行使而消

灭。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司法院”的解释案亦明确确认了物上请求权同样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模式好与不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法规才是重点。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则未提及,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0条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第1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指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明显过短,这显然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民法上同时还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在依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下,当情况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时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该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很显然,这一规定明显比较合理,比普通诉讼时效以及短期诉讼时效更加具有韧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所争议的事项往往更为复杂,且诉讼和仲裁经常须跨国进行,程序事项必然众多,若果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需要的时间必然多于其他普通诉讼,因此可以看出该规定更加合理。

但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该规定的解读,出现了很大的争议与分歧,有的人认为这是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亦有人认为这

是对诉讼时效计算的最长限制期间。这种规定所产生的分歧,无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惑与困难。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在我国立法及司法环境中,通常情况下,原则上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所有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的效力都会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减损。除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譬如,支配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支配权体现在权利人对客体的支配,不直接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因为是单方权利,仅需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正因为其效力过于强大,因此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事实上是依附于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请求权存续期间它就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我们以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以上几种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有请求权才是其适用范围[7]。

(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众所周知,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且,在请求权内部,某

些特定类型的请求权亦不能适用。具体包括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以及几种特殊类型的的债权请求权。基于知识产权所生之请求亦应区别对待,基于相邻关系所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共有关系所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包括以身份权和人格权为内容的请求权,如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等。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因其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而时效制度主要是维护社会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身份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人格、身份关系上请求权是指当人格权、身份权被侵害时,被侵害人请求救济的权利。这些请求权往往涉及公序良俗、伦理价值和人格尊严且与某种事实关系相关联,所有国家几乎都会区别对待以保障社会的安定与有序。其主要的区别标准是看是否涉及了财产,如果涉及财产利益,则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不涉及财产利益,则不适用时效。其他的请求权如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因储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或者因为他们与一定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或者基于有关公共政策的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国外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如德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相邻关系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共同关系废止请求权不罹于消灭时效。

(三)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争议

物权请求权,亦即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的完满状态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德国的立法中,请求权的范围大于债权的范围。与此相反,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因此,我们结合以上综合分析出,各种模式的主要差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或实体上的请求权。实际上,简单通俗的说,这几种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这是由不同法系之间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所产生的不同的结果。正如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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