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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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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承接工作做好做实,提出如下试行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在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业务内容、工作边界及其技术标准、规程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初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标准,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现有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流程。其中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并入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二、基本规定 (一)适用工程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内部改造(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

(二)执行标准

1、在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之前,仍按现有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2、既有建筑的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因历史原因等确不能满足新规范的建设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审图机构审查依据。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原则上按新规范执行。

3、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应按其实际使用功能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受理范围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受理。

(四)其他规定

1、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人员密

集场所建设工程,可不进行全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仅做消防设计审查。

2、为统一施工图审查标准执行问题,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时有效的国家建设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3、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使用荷载、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设计,只要建设业主附上“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使用荷载、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承诺函,装修设计图纸可免于审查,仅做消防设计审查。

4、取消原消防设计备案。取消消防设计备案后,需要做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应先取得施工许可。

三、具体工作

(五)消防设计审查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建科〔2018〕46号)要求,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图审,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我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具体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附件1-1中所列的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材料应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PDF格式刻盘报送);

(3)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4)图审机构、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批部门通过共享信息平台可获取的可不需要提供)。

2、受理:各市县(区)政务服务部门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受理凭证。对存在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依法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材料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3、审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鼓励各市县将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许可程序统筹考虑,将消防设计所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资料并入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批。

(六)特殊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审查。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图审机构应中止审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评审。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

审。专家评审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意见应作为图审机构后续审查依据。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七)消防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消防验收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应按《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9〕165号)向综合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5),并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

海南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 - 图文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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