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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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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

刑罚世轻世重 p22

刑罚要根据当时社会情况确定轻重严宽。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

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并且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五听 p39

五听是西周审判中采用的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廷行事 p58

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春秋决狱 p96 【春秋决狱】 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并本其事儿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次,从后人收集所得的六个春秋决狱案例来看,基本上是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依赖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九章律》 【《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典。制定于西汉初期,其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重罚轻罪。

亲亲得相首匿 p85

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八议 p116

(一)“八议”制度入律背景

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以周礼规定的“八辟”之法为基础,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订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八议”概念

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重罪十条 p115

“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10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国家或朝廷利益)、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忍和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机皇帝安全)、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丧)、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三司推事

概念: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

翻异别勘制

“翻异别勘制”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起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者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大明律》

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开始议定律令。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制定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 《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明初30年以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 p240

《钦定宪法大纲》

(一)制定背景

抵挡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

(二)地位:1907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三)内容:

1)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君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四)影响:《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种“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虽然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临时约法》p309

1、南京临时政府于 1912 年公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具有革命性、民主性。①它是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学说为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④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⑤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p

原始社会,曾长期处于一种“无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的社会状态。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表现出以下特征:

1、 法律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因素的影响。 2、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始终贯穿着礼刑并用的思想。

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刑事政策。 P30

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乃是“明德慎罚”及“礼治”思想的具体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康诰》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这段话的大意是,一定

要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二)“罪人不孥”

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三)“罔厉杀人”

罔厉杀人,就是指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对定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原则。《尚书·吕刑》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明确规定,要求对适宜和五刑有疑义的案件从轻宽宥,以赎刑代罚;对适宜和赎刑有疑义的案件从轻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可疑案件须认真明察,务求定罪量刑恰当。《礼记·王制》还规定有“附从轻,赦从重”原则,即适用刑罚可轻可重者,一律从轻用刑;实行赦免时,应包括过失误犯的重罪。这一原则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防止或减少无罪处刑与轻罪重刑现象。 (五)同罪异罚

同罪界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这也是一项等级特权原则,是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西周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辟,法;丽,附着,即适用祛律。“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贵族官僚犯罪不仅有“八辟”规定的特权,而且宫刑不适用于贵族,对贵族处以死刑的地点和方式不同。 (六)宽严适中

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即刑当其罪,不轻不重。周人称之为\中罚\或\中刑\。《尚书·吕刑》从立法到司法通篇都强调\中\字,要求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都要慎重,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也有学者认为,西周刑罚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即:矜老恤幼原则,矜老恤幼,即年老健忘者或年幼无知的末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同罪异罚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P34

西周的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

原则: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

六礼的聘妻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是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七出和三不去都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等级制度的婚姻原则。

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P44

1、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2、在法律的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对于春秋战国依赖的长期的动荡和混乱,法家认为社会形势处于乱国乱世,必须采取“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因而他们提倡重刑主义原则。(轻罪重判,重刑主义)

4、在法律的形式上,法布于众。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新兴统治阶级都积极推动制定、公布和贯彻、实施成文法的活动,为改革旧制度和建立新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法经》的特点与地位。P49

(1)使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2)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对法典的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私有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刑事立法原则。为后世各代确立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

(4)贯彻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以来的五刑制度,使野蛮的刑罚传统继承下来,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秦代法制的特征。P54

1)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3)封建制度初建,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

4)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5)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西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及影响。P73

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1)

复习重点刑罚世轻世重p22刑罚要根据当时社会情况确定轻重严宽。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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